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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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規定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 -->釋字410 由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對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妻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之修正,未設 特別規定,致使在修正前已發生現尚存在之聯合財產,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由夫繼續 享有權利,未能貫徹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
(B)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不辦理徵收補償。 -->釋字400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 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C)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釋字365 惟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已趨均等,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 幾無軒輊,前述民法關於父母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其適用之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 忍讓,固無礙於父母之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形成爭執時,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 權,自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並不相稱。
(D)法律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對酒類食品則未有類似規定。 -->釋字577 至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二十一條合併觀察,足知其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 果,難謂其規範內容不明確而違反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對於人 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對於不同事物之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之選擇權限, 相關法律或有不同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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