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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十九題適用民法789條 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至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形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法學大意39題也適用民法789條 法學大意4題 例如行為人犯了竊盜罪(刑321條1項2款),該罪係以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那麼等於在犯這條竊盜罪時,同時觸犯了刑354條毀損罪,於此時,倘仍予以二罪(加重竊盜罪、毀損罪)來評價,似對行為人過於苛求,畢竟,行為人自始即出於一個竊盜犯意,而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僅是達成這項目的(竊盜)之過程,故行為人若犯刑321條之罪時而又同時有1項2款之事由者,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須注意,若行為人因他故(可能是証據不足)而致竊盜罪不成立,那麼仍用毀損罪予以評價,端看証據強弱。
法學大意40題--->大法官釋字600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與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分別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七條之授權所訂定 。該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乃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之登記 方法。上開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旨在確定區分所有建 築物之各區分所有權客體及其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與建築物區分 所有權移轉後之歸屬,以作為地政機關實施區分所有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 登記之依據。
僅是我對以上題目見解,若有更好答案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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