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试說明何谓在府际关系中的多层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其与传统府际关系有何差别?(25分)
地方自治考「多层次治理」,实在是有点超过(这是公共管理的范畴),可是地方制度法只有88条,考试一定会考到其他地方去的。
未来「跨域治理」、「广域行政」等「治理」的观念一定会不断出现在「地方自治」的考题中!~
特别是此次县市合并升格直辖市后,导致台湾自明年12月25日以后调整成「3都、5直辖市、7区域生活圈」,未来如何协调各直辖市、都会区域间的「治理」?是不是需要学英国设立政署(executive agency)、还是学德国的「邦区域公署」、法国大区制的「区域公法人」、日本的「广域行政」?
思考一下:可否善用行政院之中部办公室、南部办公室成立区域公法人,来协调未来各直辖市、都会区间的跨域治理问题?
拟答:
一、先谈府际关系的定义、治理的意涵
我是直接用关键字唬人滴:市场、弹性、解制、网络network、社区commu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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