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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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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96司法五等--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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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9-02-17 09:4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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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同法94条,至于D可以选的原因,也是此提之所以造成争议的原因,盖题目的录音并未清楚说明是谁录的,如果是由旁听的人,依照90条的规定是要经审判长同意才可以的,可是另一方面,法律也要求在开庭时应由法院全程录音,以作为将来的纪录与查证的工具,以利诉讼的进行。

所以如果是法院自行的录音,当然不需任何人的核准!

2.所谓告诉乃论系指国家发动诉追刑罚权的要件,而不是犯罪该不该当的要件,那是刑事诉讼上的要件,而不是实体法上某人的某一行为到底该不该当犯罪所要考虑的标准。因此不论甲有否提出告诉,乙的行为都是有罪的。

只是不提出告诉,国家不能予以诉追,自然不能对其发动刑罚权。

罪与刑,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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