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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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建立幾個觀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權有條文787、788、789,其中787為有償通行權,789為無償通行權。
2. 通行權有分意定通行權與法定通行權,意定通行權又分債權通行權(租賃、使用借貸)與物權通行權(地役權、典權),而法定通行權又分相鄰關係通行權(有償787、無償789)與公用地役權(公法範圍)
3. 法諺『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綜上,甲將A地分割出A1與A2,分別讓與乙與丙,僅A2為袋地,丙之通行權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無通行地係由甲之任意行為所造成,甲之A地應負擔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無通行地雖可選擇通行A地與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丙與甲之買賣A2地為同時或買賣A1地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為較方便,則乙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負擔。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先於丙與甲之買賣A2地,則乙應不負擔A2地之通行。
丁為甲之繼承人,對乙、丙雖無債權之相對關係,但仍繼承A地之法定物權負擔,其地位應與甲相同。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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