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
分享:
▲
▼
首先要先建立几个观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权有条文787、788、789,其中787为有偿通行权,789为无偿通行权。
2. 通行权有分意定通行权与法定通行权,意定通行权又分债权通行权(租赁、使用借贷)与物权通行权(地役权、典权),而法定通行权又分相邻关系通行权(有偿787、无偿789)与公用地役权(公法范围)
3. 法谚『不能因自己任意行为而加重他人负担』。
综上,甲将A地分割出A1与A2,分别让与乙与丙,仅A2为袋地,丙之通行权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无通行地系由甲之任意行为所造成,甲之A地应负担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无通行地虽可选择通行A地与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丙与甲之买卖A2地为同时或买卖A1地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为较方便,则乙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负担。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与甲之买卖A1地先于丙与甲之买卖A2地,则乙应不负担A2地之通行。
丁为甲之继承人,对乙、丙虽无债权之相对关系,但仍继承A地之法定物权负担,其地位应与甲相同。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