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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吸食鴉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罪刑法定主義,既未吸食,當然無罪 (B)類推適用,有罪 (C)擴張解釋,有罪 (D)體系解釋,有罪 為何不是B呢? 因爲類推適用是:法律應規定而未規定。但上述條款已
(A)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開結婚,但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甲再與丙女結婚。請問甲丙間之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有效 未辦理登記不是還不算結婚嗎?所以甲與丙有算重婚嗎?謝謝! 因為:登記婚是民國97年5月才改的,在97年以前只要有公開儀式就算結婚了,故本題為A
(C)甲向小販購買水果一斤,付款一百元,提著水果離去,甲與小販之間共有幾個法律行為?(A)一個(B)二個(C)三個(D)四個 哪三個阿? 答:一個債權、兩個物權。 (C)甲為犯罪幫派的首領,計劃犯罪,並指揮督導乙、丙犯強盜殺人罪,甲成立該罪的: (A) 教唆犯 (B)幫助犯 (C)共同正犯 (D)間接正犯 為何不是A呢? 因為,甲不是教唆喔,關鍵字在「計劃犯罪,並指揮」這一句,就是同謀共同正犯了。 (B)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為殺人己意中止犯(B)甲犯預備殺人罪(C)甲只有單純的殺人犯意,尚未著手,所以不犯任何罪(D)甲犯殺人未遂罪,但應減輕其刑 為何不是A呢? 關鍵字在「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還沒到次日,不可能是中止犯,怎麼可能是已意中止呢? (C)22 歲的甲偷其母乙的錢,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犯非告訴乃論之罪(B)甲不犯罪(C)甲得免除其刑(D)甲應加重其刑 C的意思是不是說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乙如果不告,則甲就不必受罰的意思?沒錯!! (A)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A)甲犯賄賂既遂罪(B)甲犯賄賂未遂罪(C)甲犯預備賄賂罪(D)甲不犯罪 為何不是B呢? 因為公務員只要開口要錢,就成立了賄賂既遂罪,這是法條明文的 (C)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A)乙犯傷害未遂罪(B)甲犯傷害未遂罪(C)甲不處罰(D)甲和乙為同時犯 甲不犯罪嗎? 如果丙有受傷,就成立,沒受傷,就無法成立。 以上為個人小小的淺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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