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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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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規定人民團體冠上行政區域名稱---違反何原則-HELP!!
大法官解釋認為內政部規定人民團體冠上行政區域名稱,違反憲法:(95海巡三)
A比例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憲法保留原則
答案:B......不懂,請指教:)
見釋字479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0-15 11:27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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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包括「結社團體享有對其社團名稱自主決定之自由」,因此政府對於人民團體強制要求必須冠以某種名稱,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除有必要性外,尚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換言之,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ps.擷取書上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16 09:53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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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 lot!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0-17 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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