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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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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聽器捉姦 未觸妨害秘密

竊聽器捉姦 未觸妨害秘密


桃園縣賴姓男子與徐姓情婦92年間通姦生子被判刑,卻持續交往,馮姓妻子委託徵信社在丈夫車上裝設GPS與竊聽器,逮到丈夫與徐女在高鐵桃園站附近「車震」告進法院,賴某則反控妻子妨害秘密,檢察官調查認為,馮女並非「無故」侵害賴某隱私,昨天將馮女以不起訴處分。

這起捉姦蒐證與妨害秘密的法律衝突,因刑法妨害秘密罪是以「無故」竊錄他人隱私為要件,檢察官認為馮女因要保護婚姻與家庭,侵害隱私的蒐證行為並非「無故」,而在法律衝突中,馮女要保護的家庭與婚姻,在比例原則上優於丈夫的隱私權,因此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嫌。

這件人夫與情婦兩度被狀告通姦案,男主角39歲的賴某為印尼華僑,10餘年前與馮女結婚後,92年間被馮女發現出軌,與小他11歲的徐姓女子婚外情生下1女,馮女當時提告通姦,經法院各判刑3月,2人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然而馮女於95年間發現丈夫與徐女仍然藕斷絲連,不僅互有聯絡,還兩度共赴印尼探親,經委託徵信社在賴某的轎車上裝設錄音設備與GPS衛星定位器。去年9月2日下午賴駕車搭載徐女外出,馮女隨著徵信社人員尾隨,發現丈夫與徐女在高鐵桃園青埔站區偏僻處「車震」,完事後還順手丟出衛生紙團。

馮女當下撿回衛生紙團,且收回錄音帶聽到男女談話及性愛的呻吟聲,於是再度控告賴與徐女通姦。

桃檢偵辦時,從衛生紙團驗出有賴某與徐女混合體液DNA,加上有錄音帶為證,且2人經查二度同時入出境,因此認定有通姦之嫌,但馮女最後關頭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檢察官6月間偵結將賴不起訴處分,徐女則以累犯通姦罪嫌起訴。


除了此判決外,其實之前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囉~大家可以參考看看喔.


[ 此文章被jutty在2008-08-14 14:2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8-14 13:47 |
mingyu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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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提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8-14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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