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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行政院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总说明
行政院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行政院 函 中华民国97年6月26日 院台法字第0970087013号
主旨: 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并定自中华民国97年8月1日生效,请确实照办。
说明: 检送「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总说明及逐点说明各1份。
院长 刘兆玄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自持、公正无私及依法行政,并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构)或其所属机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三)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市价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来自同一来源受赠财物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四)公务礼仪:指基于公务需要,在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之活动。 (五)请托关说: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于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于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
八、公务员于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九、公务员遇有第七点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应于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十一、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第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构并签报其长官之规定,于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十五、公务员应尽量避免金钱借贷、邀集或参与合会、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于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总说明
公务员为全体国民服务,使用及分配公共资源乃基于公共信任,为减少浪费公共资源及滥用公权力,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致力于政府公共服务伦理基础工程之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之反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组建议,会员体应制定及落实执行有关公务员行为之法规,并检讨执行情形,均显示重视公务伦理已成为国际趋势及先进国家努力之目标。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确保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能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并提升国民对于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参酌美、日、新加坡等国家公共服务者之行为准则及本院所订「端正政风行动方案」有关防贪方面之内容,拟具「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揭示立法目的及核心价值,并表明本院及所属各机关(构)公务员均有本规范之适用。(第一点)
二、界定本规范有关「公务员」、「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公务礼仪」及「请托关说」等用词定义。(第二点)
三、揭示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第三点)
四、为明确依循标准,使公务员进退有据,爰规定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之限制及遇有请托关说之处理程序。(第四点至第十点)
五、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签报登录程序。(第十一点)
六、重申公务员兼职行为之原则禁止。(第十二点)
七、公务员参与演讲等活动,其支领钟点费或稿费之标准、限制及程序。(第十三点)
八、机关首长面对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时,应践行之程序。(第十四点)
九、公务员应妥善处理个人财务,并责成主管落实品操考核。(第十五点)
十、各机关(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伦理谘询服务,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第十六点)
十一、机关(构)未设政风机构时,相关业务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第十七点)
十二、违反本规范时,依现有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第十八点)
十三、授权各机关(构)对于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得另订更严格之规范。(第十九点)
十四、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第二十点)
资料来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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