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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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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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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8-06-27 00:00 |
franny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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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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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很實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6-27 00:02 |
Amo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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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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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主觀認知的敘述無助於案情的研判,反而會導出錯誤的結論。

茲貼上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供參酌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6-27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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