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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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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244條-債權人撤銷權,請幫忙解說:)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3項不懂,可否舉實例說明:)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01 14:31 |
PICA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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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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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項主要是在說明如果1.非以財產為標的 (例如身分行為 像是結婚 離婚 收養..)
                          2.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例如原本買賣之a屋債務人後來又賣給其他人)
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01 18:30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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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10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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