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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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乙、C因為B為第1154條第2項之故,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第1題因為第1154條第1項: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因為負債大於遺產,所以乙、B、C無從繼承遺產!
第2題遺產扣掉負債剩1500萬遺產!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依第1144條第1款所示,乙、B、C平均分得500萬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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