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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条筋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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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手护手原则"
请问各位,
有没有听过什么是"手护手原则"??
因为有朋友去考世新的研究所,
老师出了一题这样的题目.
是在考民法的考卷中出现的,
可是我也没听过 表情
问过同学也没人知道 表情

可以请知道的人帮我解惑吗??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2 02:52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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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即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早期罗马法严格坚持“传来取得的原则”,认为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出让人出让的权利,如出让的权利有瑕疵,则该权利不能对抗原来所有权人 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原所有权出让人可以将此所有权追回。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即使其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损害。后来的 立法都放弃了这种理论,加大了对财产买受人的保护,以确立正常的交易秩序。早期日尔曼法建立了“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 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这就是着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这种做法对买受人非常有利,但对于原物 权人而言则有失公允,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后期罗马法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建立了对第三人实行有条件保护的立法体例,这是一种历史久远且在国际上有较大 影响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现代民法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一直沿用的所谓“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资料:网路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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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资料整理的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2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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