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indys112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一个未遂刑法问题
请问一下

1甲为杀乙不小心将毒水误拿为砂糖放水中→障碍未遂
2甲将王水调成香水泼向→不能未遂

分开看好像懂,但是2题合在一起我就分不太出来了,请问怎么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01 07:28 |
ya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大:
    你好!~基本上你说的第一个也是不能未遂唷!不知道你从哪看到答案是障碍未遂的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1 08:22 |
ingja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认为答案依照现行审查标准

日本:客观未遂新论(行为时观察)
两者应该是 => 有具体危险:§25,要罚

才是吧


审查标准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323号判例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671号判决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16次刑庭决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1 21:27 |
ya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ingjaan于2008-04-01 21:27发表的 :
我认为答案依照现行审查标准

日本:客观未遂新论(行为时观察)
两者应该是 => 有具体危险:§25,要罚

才是吧


审查标准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323号判例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671号判决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16次刑庭决议

表情大大他问的误将王水调至成香水..这是考古题,不能未遂,不罚没有错,我想你应该误解了!
他将误将王水调至成香水,怎会有具体危险呢?把别人身体拨湿,顶多有侵权行为的讨论!
前阵子新闻,不是有寄符咒给别人,亦是不能未遂,因为符咒,很难判定有立即危险,至他人受伤
若还有高人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说出来讨论讨论
因为这题,在上陈老师的课亦有提及到~不能未遂很明显是不罚的
顺带一题,中止未遂跟普通未遂则是减轻其刑
此题引用刑法§26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若版大有陈老师的法学大意课本,亦可参照P2-36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2 17:52 |
ya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障碍未遂,又称为普通未遂,依照第一题题目意思,不可能是障碍未遂
障碍未遂:行为不发生犯罪结果,但扔然具危险者
将毒水误拿为砂糖放水中←很明显无法照承认何危险及伤害
因此依然为不能未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2 18:02 |
cindys112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把糖水那个题目说完整好了:

甲企图杀乙,仓促间将氢酸钾误拿成白砂糖,放在水中想毒死乙,答案是普通未遂

请问答案对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4 10:1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8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