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96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tella68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行政法問題~謝謝
一,新法律主體說(特別法規說)-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其機關,而非任何人。      

二.修正新法律主體說(新特別法規說-實現法律內容之主體歸屬於國家或公權力主體,且國家或公權力主體係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公法。若國家或公權力主體以國庫身份出現,規範之法律即為私法。

我看老師的課本現在採用學說,通說為:第一個新主體說 ,但又看到別人資料寫第二個是現今學說??不知有哪位高手能幫我解答呢?先在此說聲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3-03 23:05 |
dow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採那一說並不是很重要
因為每一個學說都有講不通的案件
只要抓緊幾個要點就可以判斷是否為公法
一方一定要公法人(國家、地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
另一方為特定人(有一定身分限制:學生、軍人、受刑人等)
兩方不為平等關係
內容會有強制性(特定人無法改變)
只要符合以上幾點就算是公法事件
不過有幾個特別事件雖屬公法事件但仍向普通法院提起
背起例外的就可以了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04 00: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3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