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09 12:01發表的 請問地特五等人事行政一題:
「職等標準」係依哪些因素訂定?
地特五等考選部答案: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
但考選部在85年丁等特考同一題公佈之答案則為:機關層次、業務性質、職責程度
依任用法來看:
第三條:「職等標準」為?述工作繁簡難易、責壬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之文書
第六條:「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
究竟答案該為何呢?.......
1.首先需注意一下新舊法修改問題,任用法第6條於85年11月14日及91年1月29日有做修正。
大大,問題涉及新舊法修改問題。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 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3.
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
前項
職等標準及
職務列等表,依
職責程度、
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
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4.
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
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
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
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總結:
1.「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2.「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職等表準)、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3.「職務列等表」包含「職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