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kole於2007-12-14 21:01發表的 Re: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小弟愚昧看不懂新的條文,和舊的條文增加了哪些權益呢?.......
下面是引用Jennifer_s於2007-12-14 13:28發表的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自85年12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條規定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本應各行各業勞工均有其適用,將未適用該法之行業及工作者納入適用,係行政院既定政策,也是該會多年來努力的目標。勞委會採分階段、逐業逐類檢討原則,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公告排除約為38萬餘人外,迄今納入該法適用之勞工人數約為636萬餘人,約佔受僱勞工總人數約674萬之比率約佔94﹪。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為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之政策,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該會業已完成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檢討,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等)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6萬9千餘人。勞委會表示,為了檢討擴大公部門各業進用之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該會歷時多年並經多次檢討,除邀集民意代表、各部會(銓敘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計處、秘書處等)、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工會團體代表研商,另就渠等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可行性之檢討說明,數度專案陳報行政院決策考量外,案經行政院數次審慎討論公部門各業進用之臨時人員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獲致共識認為該等臨時人員之勞動條件都應受到充分保障之理念,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