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kyduck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繼承保證債務 將採有限清償
朝野修改原協商結論

〔記者彭顯鈞、李靚慧/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協商程序,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爭議,朝野達成協議,修改原協商結論,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仍有清償義務,但「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之保證契約債務,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為解決年幼子女無端背負鉅額債務的悲劇發生,朝野立委主張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有關「繼承標的」,朝野立委11月15日第一次達成協議,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不過,由於衝擊過大,各方意見不一,朝野立委再行協商。

主持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希望這是此案最後一次協商,應儘速三讀通過,勿再橫生枝節。

依最新協商結論,民法第1148條恢復現行條文,另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保證債務不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繼承人原則上應負清償責任;但對於負擔保責任的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尚未發生擔保責任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為原則。

例如,某甲繼承其父100萬元遺產,繼承後,其父因曾替人擔保500萬元,當債務由主債務人移轉到其父時,某甲需清償的額度最高100萬元。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餘部分,則維持原協商結論。包括民法第1153條增訂第二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有關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1156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有關「回溯期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已於11月22日完成協商,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銀行公會︰含淚接受

對於保證債務原則採限定繼承,銀行公會昨日表示,對於這樣的結果也只能「含淚接受」,以目前的環境,沒有什麼置喙的餘地,不過,未來針對被繼承者過世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銀行若要向保證人追債,得負擔舉證責任,將增添作業成本。

銀行業者指出,黨政協商通過的版本,簡單來說就是以被繼承人過世前後為區隔,根據過去法院的判例,如果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才出現保證債務,銀行要求繼承人繼承此債務,過去的判決多是銀行敗訴。
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4/today-e1.htm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感謝通風報信~



獻花 x3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04 22:51 |
jutt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鮮花 x2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的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24 19: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