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cclaim于2008-03-26 16:50发表的 :
我想请问
"永久停考"是规定在哪几条
我一直都找不到呢
感谢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7条第一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五项、第三十五
条第一项、第三项后段、第四项后段、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吊销驾驶
执照者,
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整理如下;(以下〝吊销驾照〞皆为终身不可考领)
1.汽车行驶于应缴费之公路、桥梁、隧道或轮渡,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费,致收费人员受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2.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总联结重量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装载货物超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3.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A)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B)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并于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者,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C)拒绝接受测试检定者,且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4.计程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各罪之一,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罪或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交付感训处分后,吊扣其执业登记证。其经法院判处罪刑或交付感训处分确定者,废止其执业登记,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5.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害或死亡。
6.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若驾驶人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若有引用错误烦请指正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