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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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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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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我那麼久沒上來~~~你們的刑法還是亂糟糟的呢?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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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13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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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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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罪刑法定之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說明【任何時點】處罰人民,必須【遵守法律】!
1.一開始甲侵入住宅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自無疑義!
2.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兩人發生打鬥,甲把乙打死的行為【不是準強盜罪、更不是強盜罪!】
(1)按82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竊盜罪之著手時點,至少要有【翻搜行為】,始能算入!然甲是【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才施以強暴脅迫,自不能論以竊盜未遂罪~~更不可能討論準強盜罪!
(2)固然強盜與竊盜均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但是能需判斷行為與主觀之間有無【連貫性】~~~試問:甲把乙殺死,是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嗎?是為了取走乙的手機而為的強暴脅迫之行為嗎?根本不是!~~~~~所以kai709:行為時甲【根本不是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而對乙施以強暴脅迫~~~怎麼會論強盜罪呢~~~~很明顯你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3)所以甲殺死乙乃是【臨時起意】,為竊盜行為【以外】之殺人行為!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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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33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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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後甲把乙的手機取走~~~~還是成立竊盜既遂罪!
因為侵占遺失物是指:行為人之財物【不知丟到哪】~~~以致其【持有支配關係】變得比較薄弱,而他人取之;但是甲把乙殺死,乙的手機【還是在乙的持有支配範圍之內】,其持有支配關係【並未變得薄弱】~~~還是成立竊盜既遂罪!
競合:
按321條第一項第一款,此竊盜罪是在侵入住宅時發生的,故符合加重之要件;又殺人行為是在犯竊盜罪之前為之,且是【另起犯意】~~~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甲應成立321條第一項第一款與271條第一項,並實質競合!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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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0:45 |
本爐主出馬啦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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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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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一樣有竊盜既遂~~~一樣有強暴、脅迫~~~~~一樣有殺人既遂!卻因為時空上的差異,【還不見的成立強盜罪】!~~~請永遠記住【某個行為之處罰,需以該(行為時點)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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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1:02 |
TJQAZ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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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只能說~~
讚啦~~ 呵呵~
你知道我是門外漢低~~ 所以不用理我的PO文 因為我喜歡一直當門外漢~~
不過你活過來了~~還怕想不開呢~~ 呵呵~
在我看來~~ 你一直都這麼厲害~~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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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3 01:24 |
tony092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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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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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看爐主的文章有一種
黃老師上身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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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6 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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