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3-23 21:28 發表的 : 關於緊急避難之衡平性部分,基於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所有生命在法律上均受相同保護,縱使是為救助他人生命,甚至是救助更多人的生命,乃不得犧牲生命,故犧牲生命法益保全其他利益,是絕對不符合衡平性,依此乙之射殺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上述為林鈺雄對於衡平性: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說法。蠻好奇,你的其他說是那些學者針對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說法?難道是主張此問題屬強制性緊急避難的黃惠婷?
下面是引用 u911609 於 2010-03-23 14:34 發表的 : 1認為乙無故意過失 明顯是錯誤答案 2危難急迫性 不代表危難不具持續性 這不是正確的判斷方式 況且 題目改成 甲要求乙在3秒內射殺a 又該怎麼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3 21:52 發表的 : 借題問一下,生命法益與生命法益不可比較,有包括罪責的討論上嗎? 例如:救1人而犧牲數百萬人 VS 救數百人而犧牲1人 同樣都是不能阻卻違法,但在罪責的討論上,依然等價嗎?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24 05:59 發表的 : 我是很習慣用實務界那套認定標準來比較法益權衡原則 =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再以個案去審查假如妨害10分鐘的自由法益去保全財產法益,我想這樣就沒有過當的問題符合比例原則但像是殺一人可以救百萬人,我想這套標準還是可以拿來用
惟獨b有爭議,可分為兩說吧甲說:因為乙的攻擊行為,是受到間接正犯甲的控制,對於失誤的問題應該由甲來負責,畢竟是甲讓乙實行犯罪的
惟獨b有爭議,可分為兩說吧甲說:因為乙的攻擊行為,是受到間接正犯甲的控制,對於失誤的問題應該由甲來負責,畢竟是甲讓乙實行犯罪的乙說:乙的攻擊行為,應該小心注意,依照14條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應自我負責,所以應該負責276才對(我比較支持乙說,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24 09:30 發表的 : 小的有問題,這兩說是誰說的?1.從甲說來推理,『因為乙的攻擊行為,是受到間接正犯甲的控制,對於失誤的問題應該由甲來負責』所以只要受到間接正犯的控制,行為人可以對失誤不必負責?那麼我想到一個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樣解釋?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誤打了丙順便搶了丙的鑽錶。所以小弟對傷害及搶奪罪都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說: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錯了,才會有產生這樣犯罪的結果。那麼我就可以不用負責了嗎?2.『乙的攻擊行為,應該小心注意』?這裡要小心注意什麼?小心注意的將丙每一吋皮膚都要打到,這樣子傷口會比較好看?還是打的時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傷?→這是什麼邏輯?以上敬請指導~~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23 21:52 發表的 : 借題問一下,生命法益與生命法益不可比較,有包括罪責的討論上嗎?例如:救1人而犧牲數百萬人 VS 救數百人而犧牲1人同樣都是不能阻卻違法,但在罪責的討論上,依然等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