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shl651029:
1.因為你2樓的推論【是往刑事方面發展】~~~不就是以【刑事犯罪】來推論嗎?
2.侵占、竊盜都一樣,都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相對的,也涉及民事糾紛!
因此要如何取捨~~~~是要有所分際,否則會變成【以刑逼民】!
侵占、竊盜固然以【當下所侵害的具體財產法益】為斷,為避免【以刑逼民】,而有所
謂的【限定理論】~~~~~~需視此被侵害的具體財產【用途為何】!
請問版主:狗狗為什麼在你手上?是因為惡人給你的!那惡人為什麼給你?是因為【拜
託你幫他找養主!】~~~~這就對了!你們之間是基於【民事關係】才有交付、受讓!
而你對於狗的處分【也是基於雙方合意範圍內】為之~~~~~既然,惡人要把狗還回
去,【只是代表你們之間的民事關係有變動】~~~~~還回去就好啦!不可因民事關係
有變動【就朔及既往】到你持有狗的狀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這與竊盜也有所類似!到商家附上50元,未經老闆同意,就取走報紙!但是此報紙的【用途為何】~~~~是要拿去賣錢的!是做商業用途的!即使你完全該當竊盜之構成要件,但是事前你的付錢行為【完全符合財產用途】~~~~~老闆的財產【未受侵害】!而惡人的狗狗是因為【拜託你幫他找養主!】而持有!所以你對狗的處分【完全符合財產用途】~~~~~不可因【事後變卦】而成立侵占,那就是【以刑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