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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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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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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1.關於線上遊戲裡 設有現金拍賣場的功能 是否違法?

所謂現金拍賣場就是 可以用現金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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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4 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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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比較好奇??網拍不管是具體實物性質或是虛擬遊戲寶物裝備~這都因市場需求而衍生。
大大怎會認為有違法??

以下是Y拍收費爭議案內容摘錄
所謂消費關係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保法第2條第3款)消保法對於消費者的定義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簡而言之,消保法所要保護的是「最終消費」的消費者,付費利用服務為營利行為的使用者,並不符合消保法對「消費者」的定義。因此,拍賣平臺的上架合約或收取手續費的約定,並不能歸類為消費契約。就費用所產生的爭議既非消費爭議,自然也就沒有消保法介入的空間。

從拍賣資料的登錄及呈現形式來看,賣家利用在平臺登錄的帳號及密碼,將拍賣資料的資訊及圖片登錄在網站上,每登錄一筆資料,平臺則收取3元的費用。在平臺登載資料,目的是為了吸引網友(消費者)參與投標,進而有機會進行交易。此型態明顯與一般通路商收取上架費並直接提供銷售的模式有相當的差異。嚴格來說,拍賣平臺的「上架」收費約定,是類似刊登廣告的委任契約。

不過如果賣家與買家達成交易後,拍賣網站有收取交易手續費的行為,此時平臺與賣家間可能就不只單純成立委任關係而已,而可能會是類似居間的法律關係。理由是平臺業者雖不會介入雙方交易,但從拍賣網站呈現給消費者瀏覽資料的型態、行銷方式及制度設計,均具備促成交易的意思;且在交易成功後,拍賣平臺也提供了履約機制及服務供交易雙方利用。而且拍賣網站是在雙方交易成功後,才會向賣家收取交易手續費,因此其收費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視為請求報酬。

前述行為,若符合民法第565條「報告訂約機會」、「作為訂約媒介」且「受有報酬」的三項前提,拍賣平臺的服務可能會被認定為民法的居間行為。基於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居間者需負民法第567條的據實報告及調查義務,意即,平臺對交易平臺的資訊可能須負更高的平臺管理責任及注意義務。

網拍是否構成獨占,必須要先從市場的定義及範圍來討論。所謂獨占是指「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公平法第5條第1項)。是否構成獨占,尚須視同一市場有無其他競爭者,或有其他業者,但是否有無法與之競爭的情形而定。先前eBay在未退出前,2家平臺業者勢均力敵,自然不會發生獨占情形。但在eBay退出後,雅虎奇摩是否真的即構成獨占?從我國網拍跟電子商務市場角度來觀察,我國網拍賣家有相當高的比例是商家而非個人,網拍平臺對其而言是電子商務通路之一,此與國外利用網拍作為個人銷售的模式有所差異。而網拍平臺是否為經常性銷售的商業賣家必要或唯一選擇,可能會是影響市場定義以及獨占認定的因素。


會觸法~乃在於行為人之行為   以下摘自高點竊取遊戲虛擬寶物之刑法問題研究 內容不轉貼~自行觀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s/cm113.shtml

虛擬寶物網拍~除了寶物來自遊戲人之拍賣,當然也有可能是遊戲內部公司所釋出寶物拍賣~
購不購買在行為人本身,除以不正方法或惡意隱瞞等~
要論及其違法似乎有其困難~

一個沒本網拍滴可憐人~表情 以上亂說~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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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回答

基本上我個人知道是 現金拍賣場設在遊戲裡,不屬於違法

因為有數字網這樣的交易平台的存在,所以,現金拍賣場也是可以存在的

只是,台灣法律繁複,小弟所學有限,才來此請教

以期彌補小弟的盲點與疏漏,竊取虛寶的問題,小弟知道,也謝謝大大的提供

再次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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