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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宪法练习平等?
89年司一,1
1,考试院办理邮局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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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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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公权力行为侵害工作平等权(基本权)是否合宪
1,平等权或平等原则或多种规范的平等规定?先予说明.若宪法第七条为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则侵害宪法第七条,并不能获得行政诉讼.(不是权利)
2,平等权的内容是空的,须依附自由权,故采平等权的多种规范见解.
3,平等权的审查,
3.1是否有差别在:男女有差别,且可以比较.(同一法秩序中)
3.2其差别是否符合目的和实质:因为工作性质而以性别来区,不符合目的.
3.3审查标准:工作权的平等,中度:理由?
因为以男女来区别,不符目的,(不符比例原则的前题),故违宪.(此部分可多说)
二,第三人效力问题
1,基于基本权的客观功能,具有保障人民不受来自非公权力的侵害,故有基本权的适用.但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始能请求保障.
2,第三人效力的方式
2.1适用:无效说,间接适用说,直接适用说,通说采间接适用说.即以民法的概括条款来适用,如本题即可以民法72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男女平),因此其招考限制是无效的.(法律方式是指民法的概括条款)
2.2唯此时发生私人的基本权与公司的法人的营运自由冲突问题,学者认为应以何者的基本权较接近核心来保障,而以私人的工作基本权平等较受保障,故排斥法人的营运自由(工作权)保障.(学理上解释必然,但并无须引用任何法律规定,法理引用?民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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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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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一、本案系争基本权为平等权
本案中,其规定招收男性一百五十人、女性五十人,出现因性别而产生人民任用资格之差别待遇。此差别待遇系以男女之性别作为之分类标准,而为男性多于女性任用一百名之规定,女性因此规定显产生受任用机会低于男性之结果,此规定侵害人民之平等权。
二、侵害源为国家行为
本案中之邮务士之招生简章,其应系由考试院所举办,考试院既属我国政府五院之一院,由该院所举办之邮务士招生而有侵害人民之平等权时,该侵害系属国家行为无疑。
三、形式阻却违宪事由
宪法第七条保障人民之平等权。复依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对于前各条所列举基本权之限制,除有本条之列举事由,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揭示法律保留原则。故限制人民之基
本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本案,邮务士之招生简章应系由典试法所授权订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而具有形式阻却违宪事由。
四、实质阻却违宪事由
(一)审查标准的选择:
美国法上针对以「性别」做分类标准之议题,采中度审查标准。我国释宪实务,则有释字第三六五号解释所提出之以中度审查为主并附带特殊例外要求之见解。
(二)审查标准的适用:
中度审查的内容为,该国家行为的「目的」须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而「手段与目的间的关系」则须具有「实质关连性」。释字第三六五号解释则更提出,「因性别而为之差别规定仅于特殊例外之情形,方为宪法之所许,而此种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须『基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或因此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始足相当。」并合中度审查与此要求,即,该差别待遇除须具于目的上,具有重要之政府利益且手段与目的之关连上有实质关连外,该差别待遇之产生,于原因上仅能基于「生理差异」。
(三)审查标准之套用:
以上述之综合标准观之,本案之邮务士简章规定其男性之招收额多于女性之招收额一百名,首先,就其目的而言,是否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于现代高度经济发展之社会,邮务传递频繁,而邮务之提供,对于工、商业甚至于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亦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若邮务工作因故无法顺畅的执行,势必造成商业以及营社会生活之不便,政府依法以积极作为避免是项情事发生,此目的可为系具有重要之政府利益。其次,以男性招收额多于女性之手段与达成便利邮务进行间,是否具备实质之关连性?以男性招收额多余女性作为上述便利邮务之进行,其前提须为,认男性有较女性为优越之体能,故能更为胜任邮务工作之所需之大量体能消耗,因此于邮务士之招生人数上给予男性多于女性录取名额之不同待遇,惟,男性有较女性为优越之体能此点似乎尚待实证之证明,又邮务士录取总额中,亦无法排除其中之男性录取人可能有体质较为虚弱之男性录取人之存在,或者是于所有报告邮务士之女性中无体质精良更胜于男性之女性存在,倘以此观之,男性有较女性为优越之体能此点前提即不无疑义,以此作为手段达成目的之手段,亦难以使人确信其具有实质之关连性。而所谓因男女之性别而有体能优越与否之考量,此「体能优越」是否即为释字三六五中所谓之「男女生理上之差异」,亦不无疑义,理由已如前述。
五、结论:违宪
综上所述,本案之邮务士招生简章中基于性别差异而订立之男女录取额度之差别待遇,核与宪法第七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精神有所抵触,应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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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2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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