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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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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请教税法选择题2
6.假设某甲两位子女分别于95年8月、10月结婚,其分别在子女结婚时各给予250万元之现金,并且在当年10月给予其妻500万元;95年赠与税免税额111万元,试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某甲95年赠与净额共计多少?

答:189

500+(250-100)-111=
是这样算的吗?

7.某甲于95年8月死亡,遗产总额中,有一笔公告现值200万之士地,系甲于89.2月继承取得,当年已缴纳遗产税,则纳税义务人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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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15:30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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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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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某甲两位子女分别于95年8月、10月结婚,其分别在子女结婚时各给予250万元之现金,并且在当年10月给予其妻500万元;95年赠与税免税额111万元,试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某甲95年赠与净额共计多少?

答:189

妻子的不用算,夫妻赠与不用赠与税喔!
免税额 子女婚嫁只能赠送100万
加上95年时每年111万的免税额

(250+250)-(100+100+111)=189万



7.某甲于95年8月死亡,遗产总额中,有一笔公告现值200万之士地,系甲于89.2月继承取得,当年已缴纳遗产税,则纳税义务人申报某甲遗产税者,其继承之土地可以自遗产总额后扣除之金额多少元?

答:120万元
请问这是怎么算的呀??


如果是98年的话金额是不是就不同了??

应该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没有减免
第六年减免80%
第七年        60%
第八年        40%
第九年        20%
第十年          0%

他距离82年继承一共是七年
所以就用200万乘上60%等于120万

如果换成98年的话,跟遗产赠与税没有关系
这是计算减免
假设是98年过世,这样已经十年了
就没有减免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1:1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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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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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甲从民国85年起从事房地产介绍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报综合所得税,民国95年1月国税局查得此事,问国税局应从那一年起核课某甲所得税?

答87年

这题我不知道,等待其他高手解答!!!!!!!!!!


9.我国税法有关税捐优先权之规定,下列何项叙述错误?
a、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b、公司重整中发生之税捐为重整债务,优先于重整债权,且优先受偿之效力不因裁定终止重整而受影响

c、破产宣告前应征收而尚未开征之税捐为财团费用,应优先于破产债权
d、滞纳金准用税捐之征收优先普通债权之定

答c
请问c是那里错呢??


税捐稽征法 第25条
纳税义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经裁定为公司重整前,应征收之税捐而未开征者,于破产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时,视为已到期之破产债权或重整债权

不是财团费用,是破产债权或重整债权
所以应该是文字上的陷阱

这题我没有很有把握喔,只是有看到这法条
先提供给你
如果有错误再请其他高手指点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1:21 |
brabus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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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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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甲从民国85年起从事房地产介绍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报综合所得税,民国95年1月国税局查得此事,问国税局应从那一年起核课某甲所得税?

答87年
根据税法规定,所得未申报,查核期是7年,也就是说你只要躲7年就没事
95年查到,代表94年所得未申报
往前推7年所以是87年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亿联科技 | Posted:2010-02-09 22:18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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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某甲两位子女分别于95年8月、10月结婚,其分别在子女结婚时各给予250万元之现金,并且在当年10月给予其妻500万元;95年赠与税免税额111万元,试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某甲95年赠与净额共计多少?

答:189
税法规定夫妻赠与免税,赠与给子女嫁妆100万内免税ans:有二位子女各赠与250万→两位共赠与500万(250万x2)两位子女嫁妆免税各100万→共200万(100万x2)赠与净额=500万-200万-111万=189万
7.某甲于95年8月死亡,遗产总额中,有一笔公告现值200万之士地,系甲于89.2月继承取得,当年已缴纳遗产税,则纳税义务人申报某甲遗产税者,其继承之土地可以自遗产总额后扣除之金额多少元?

答:120万元
请问这是怎么算的呀??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80%、60%、40%、20%甲在89年2月继承,而甲在于95年八月死亡→甲在前七年内死亡当年,而当有已缴纳遗产税,所以可以减扣60%
遗产总额后扣除之金额=200万x60%=120万



8.某甲从民国85年起从事房地产介绍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报综合所得税,民国95年1月国税局查得此事,问国税局应从那一年起核课某甲所得税?

答87年
这年是考稽征法核课时间稽第21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
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七年
国税局在95年1月查得甲未申报综合所得税,往前推七年→95年查得94年甲之所得
94年-7年=87年国税局应核课某甲所得税


9.我国税法有关税捐优先权之规定,下列何项叙述错误?
a、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b、公司重整中发生之税捐为重整债务,优先于重整债权,且优先受偿之效力不因裁定终止重整而受影响
c、破产宣告前应征收而尚未开征之税捐为财团费用,应优先于破产债权
d、滞纳金准用税捐之征收优先普通债权之定

税捐稽征法第七条(破产财团成立后之应纳税捐)
  破产财团成立,其应纳税捐为财团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依
破产法之规定清偿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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