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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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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第六十三条(损害之计算)第一项第二款不懂?详见内容!
二、依侵害商标权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商标权者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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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1 09:34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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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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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侵害商标权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商标权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商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请问:若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呢?

个人见解:
所谓「所得利益」,意指「总收入减去总成本」,若能举证成本为多少,就简单多了,将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即可!

当无法举证成本为何时,法律上可承认销货成本,故所得利益为销货收入减去销货成本!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01 13:42 |
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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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2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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