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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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就法无明文规定,其如何处理? ---->乃针对宪法22条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人权之权利则以以宪法保障为原则,法律限制为例外;且就宪法实质 判断之下以及法律(令)之限制有无抵触已为审查有无违背宪法23条比例原则及法律 保留原则(释字443解释理由书参照)与公益原则... 又依释400号,可否作为人民请求权基础,要求政府补偿即成道路使用? ---->大法官释字185号解释:宪法78条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 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 失其效力。又释字400号解释理由书主旨乃针对国家征收人民土地以限制人民于宪法 15明有之财产权之规范:就本题所示以大法官释字185好解释理由书对其解释文可 知,大法官释字400解释文可文要求政府补偿之基础..... --------->以上仅为敝人之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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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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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1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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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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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律98(4) 大法官就法无明文如何解释?释400可否做为人民请求权基础,要求补偿即成道路? ........ 一,就法无明文如何解释? 1宪法无规定:如释499的宪政核心,修宪有无界限,依整体立宪精神解释 2法律无明文:并不拘束释宪者,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与否之解释,即依宪法解释,如未有法律明文即限制人权,依23违宪. 二,释400可否做为人民请求权基础 1基本权利可否做为主观公权力?通说采否定说.因为抽象规定,且涉及法治国.唯若是紧急则应肯定. 或须依法律规定始能具主观公权力? 2于法律未明定即成道路补偿前,可否以释400做为请求权基础? 涉及释宪效力:就个案具有救济力,但就所解释的法令生合宪或违宪宣告效力. 又即成道路为宪法第15条的财产权,应予补偿(释400),但释宪明文需法律定之,故大法官的意思应依法律始能补偿(考虑到国家财政及立法决策,权力分立原则),故尚未明定法律前,不得仅依释400做为请求基础.(同基本权利效力及释宪效力). 4立法怠惰:通说,不可国赔. (以上是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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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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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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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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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基本权利:如果是防卫权,则法律无规定则可以宪法基本权请求提出诉讼(行诉公法上争议) 基本权利:社会权(财产给付),则需法律规定. 土地被公用: 刚开始,为财产权受侵害,所有权人得主张(民法主张,767)(宪15条也可以主张) 却没有主张,而一直用到成立公用地役关系,公法上法律关系,成为事实上被征用,但没有补偿. 则肯定说:爰用宪法15条,财产权主张,(侵害持续发生中),虽有公用地役关系,但人民财产权受侵害(合法),无22条的赔偿问题, 否定说: 释400,法律上规定始补偿(三权分立) 释185,仅个案效力.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05 14: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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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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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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