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n00226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解散、合并...相关问题!拜托高手帮忙一下>"<
今天听税法CD 老师提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33、34条

老师口述内容:
"营业人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起15天内办理当其营业税申报,清算时间以两个月为一期,次期开始15日内,最后要解散,六个月、三个月届满之日15日内办理最后一期结算申报"

请问有高手可以解释吗?因为我看不懂这几条老师把他并在一起的解释!或是可以帮我把老师口述内容~再叙述的详细一点嘛?帮我补上一些漏掉的东西~或是解释~谢谢>"<这几句话我不懂他的意思!因为他讲很快~我反覆听了好几次还是不懂= ="

那又有规定解散45天跟清算30天~公司六个月、独资合伙三个月~这跟他有关系吗??

也可以合并在一段话里面嘛????



附上法条




第 35 条

 
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月为一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0:00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合拼转让解散废止营业时之报缴程序
(1)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之营业人有合拼、转让、解散或癈止营业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十五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查核。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2)本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有合拼、转让、解散或癈止营业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核定应纳之营业税额;其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而有当期进项凭证者,并检附之。
2.清算期间之报缴程序
(1)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解散或癈止营业时,于清算期间而处理余存货物或劳务者,仍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领用统一发票,并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应纳或溢付之营业税额。
(2)营业人清算期间届满月份之销售额及应纳或付营业税额,应于清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或退还。
(3)清算期间,公司组织者依公司法规定之期限,即六个月;非公司组织者,自解散或癈止之日起三个月。
(4)营业人未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申报应纳税额者,主管稽征机关应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核定其锁售额及应纳税额并补征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2:08 |
in00226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营业人清算期间届满月份之销售额及应纳或付营业税额,应于清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或退还。
届满15日是办理最后一期的结算申报
那我有疑问是说,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是办理清算申报吗?

老师念的口述我把他抄下来~
我抄的笔记又有写到: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
这样是不是跟上面这(2)矛盾了呢???
还是其实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另有别项~只是我抄错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2:49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抄得清算期间三十日
这是营利事业在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应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规定格式书表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清算申报,并于申报前依照当年度所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行计算缴纳。

你问的是营业税,营业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种都有清算申报,是规定不一样的,千万不要搞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4:17 |
in00226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可以帮我看一下我抄这样对不对吗?


1.
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利事业遇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止,办理当及决算,于45日内申报其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余申报前自行缴纳,进入清算期间(公司为六个月独资合伙为三个月),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



2.
营业税:
遇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止,办理当及决算,于45日内申报其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余申报前自行缴纳,进入清算期间(公司为六个月独资合伙为三个月),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
营业人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起15天内办理当其营业税申报,以2个月为一期清算时间,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最后要解散了,清算期间届满之日15日内办理最后一期结算申报


请问红色的地方都对吗?或是连黑色的地方都有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6:20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营业人遇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时,如何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相关规定


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请注销营业登记,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报缴规定说明如下:
一、营业人因解散或废止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申请书,向主管稽征机关注销营业登记。如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按期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有解散或废止时申报营业税之规定如下:
(一)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
      主管稽征机关查核,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如属查定计算营业
      税额之营业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核定应纳之营业税额。

(二)于清算期间需处理余存货物或劳务者,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领用统一发票,并依规定申报其应纳或
      溢付之营业税额。

(三)清算期间届满当期之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税额,应于清算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
       报缴纳或退还。

二、营利事业遇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情事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决、清算申报之规定如下:
(一)应于截至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之日止,办理当期决算,于45日内,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
      机关申报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于提出申报前自行缴纳之。
(二)营利事业在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规定申报,其清算期间,如属公司组

      织者,依公司法规定之期限为6个月;非属公司组织者,自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起3个月。
(三)营利事业未依所得税法第75条之规定期限申报其当期决算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者,稽征机关应即依

       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8:27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
营业税:
遇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止,办理当及决算,于45日内申报其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余申报前自行缴纳,进入清算期间(公司为六个月独资合伙为三个月),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
营业人解散;合并、废止、转让之日起15天内办理当其营业税申报,以2个月为一期清算时间,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最后要解散了,清算期间届满之日15日内办理最后一期结算申报

1,是对的只是你合拼记是可以,但时你如果考三等或四等合拼记写的内容不多,你按照法点写法
你这两个我完全看不懂

营业人
1.合拼转让解散废止
(1)营施第33条第一项→十五日申报
(2)营施第33条第二项→十五日申报
(3)营第39条第一项第三款
2.清算期间
(1)营施第34条→十五日申报
营利事业
1.决算申报
(1) 所第75条第一项→四十五日申报
2.清算申报
(2)所第75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三十日申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8: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39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