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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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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物權篇~抵押權
1.超過分擔額時之求償關係

875-4
這是說如果抵押權人用市價賣的錢(1200)比用875-2公式算的(1000)分擔額還高
然後退給抵押人(200) 而(1000)本來可以向債務人求償(民879)
有了這條875-4就可以向第三人之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嗎?

且為何還分兩項 >< 第三人所有跟同一人所有.....不都一樣
完全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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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8 00:0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7 23:55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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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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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這樣的,875-2算出來的是抵押人間內部的分擔額,抵押權人要對哪物就對哪物求償,物拍多少就拿多少
875-4第一項就是指物上保證人間,被拍物的物上保證人若超過其分擔額,可向其他未被債權人拍的物上保證人要回來拉
第二項是後次序抵押人用的

2.因為最高所擔保的是不特定債權,生生滅滅,所以沒有移轉跟消滅上的從屬性,只要實行時有從屬的確定債權即可,不可分性則是跟普抵一樣
他的意思是該債權債務『脫離』最高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因為合併時,有概括繼承的效力,若你是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換了你會不會怕,當然會,所以才有此權利

3.破產無效,那就當作沒有破產來看,最高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當然就還不確定

4.最高抵押權還是一種抵押權,權利本質上可以共有,如果你沒有應有概念去讀一下分別共有的定義,再看一下公同共有的定義,大致上就懂

補充:最高抵押權的立法理由一定要看一下,881-1-3-6-7-8-12-13-16-17條文較重要。875-1到-4要跟879一起看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8 15: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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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8 02:28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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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看不懂 有人可以舉例嗎
2.有點懂~~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可分的吧
3.破產無效就變成不確定這我知道.....我要問的是 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
  是說第三人在法院宣告破產無效前...
  還善意相信他的財產可以抵押...而向他借錢?
4.這個有人可以舉例嗎...

立法理由有的很抽象我看過了= =
謝謝你的回應 我想這是民法最難的部分吧><
還請高手回應 就卡在這章
不然就要去買物權的教科書了!!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18 18: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8 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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