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elo92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体]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2 19:29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请发问者先举例什么情形不会"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吗?

例如你的健保卡没有遗失,而是押在当铺里(以健保卡借钱),然后以遗失为由,去健保局补办新卡,就足生损害于健保局对健保卡的资料正确性,这样就成立刑法214条的罪了呀!

犯214条的罪,通常都是以是否为"明知不实的事项",来抗辩的。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3 11:34 |
helo92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谢谢大大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3 17:59 |
edison04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若公务员须实质审查时,若为虚报,亦不为罪。
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要旨参照

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
      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
      ,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
      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上诉人等以伪造之杜卖证书提出法院,不过以此提供为
      有利于己之证据资料,至其采信与否,尚有待于法院之判断,殊不能将之
      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同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7 17: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1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