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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中华民国103年3月)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共计修正三条,增订八条,重点如下:
一、增订第二编第四章「收容声请事件程序」
(一)明定收容声请事件包括提起收容异议、声请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
(二)明定收容声请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一)
(三)行政法院审理收容异议、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之声请事件,应讯问受收容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应到场陈述;法院审理时得征询该署为其他收容替代处分之可能。(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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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4-15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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