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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wind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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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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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此題是否為誤想防衛??
何謂誤想防衛?設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經暗巷內,正好後面跟著乙男,甲女誤以為乙男要對其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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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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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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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asywind2003 於 2011-04-12 19:23 發表的 請問此題是否為誤想防衛??: 到引言文
何謂誤想防衛?設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經暗巷內,正好後面跟著乙男,甲女誤以為乙男要對其侵害,於是先下手為強,以防護噴霧劑向乙男噴灑,致乙男眼睛受傷。試問甲女應負何刑責?

乙男並無做出任何行為情狀,讓其有誤認之餘的基礎事實,僅甲女主觀上認為應先下手為強,這種情況有成立誤想防衛嗎??


嗯,成立誤想防衛。
印象中,誤想防衛並無限定「誤想防衛情狀」......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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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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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 easywind2003
用訊息回應會很亂,所以只好在這邊回。
敝人能力不足,以下拙見若有錯誤,還請多多包涵。

小弟這樣寫是否有誤請您看看~~感謝!!!

1.何謂誤想防衛:
所謂誤想防衛,係指行為人主觀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但客觀上並不存在有阻卻違法之事實,亦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紅字給我的感覺,像是在講「間接禁止錯誤」
藍字可改為「前提」(不改應該也沒差.......哈哈表情  我不太確定 )

2.甲攻擊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故意傷害罪:
客觀上若非甲攻擊乙,乙至造成眼睛受傷之結果,因此,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紅字給我的感覺像是在講「條件因果關係

主觀上,甲對於其行為會對乙造成傷害亦有所認識,並決意行之,具傷害之故意,該當本罪。
3.又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客觀上乙對甲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因此,甲具被違法性。
4.但甲誤以為乙要對其侵害,並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攻擊乙,使之其受傷,屬誤想防衛,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應如何處理:
實務上曾有認為要成立故意犯,亦有成立過失犯,見解並未統一。
學說上有採嚴格的罪責理論成立故意犯。有採故意理論、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限制罪責理論、負面構成要件理論,而不成立故意犯。
管見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為一獨立之錯誤類型,若不具備故意之罪責,縱使構成要件具備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若依此說,甲主觀上誤以為乙要對其侵害,因此欠缺故意罪責,不成立故意犯

2.甲攻擊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甲是否成立本罪,端視其甲是否具過失而定,倘乙男有舉止異常之情狀,一般人立於甲之立場,均會認為乙有侵害之虞,則本案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仍無過失犯之適用,而不成立犯罪。反之,若乙無異常情狀,則成立過失犯。

這段我看了好多次,總是覺得哪裡怪怪的(也可能是我的問題)
「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客觀?若採此說,到了罪責階段,不應該是主觀預見可能性嗎?
預見什麼東西?語焉不詳, 是指「預見無現在不法侵害」,是嗎?
如果是的話,我覺得該論述出來的東西還是寫出來比較好。
(由於個人不是採此說,見解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還有,如果題目真的這樣出,我覺得這題不需要跑三階
直接切入重點,討論誤想防衛該如何處理即可......(此純個人意見,可以忽略)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4-12 23:46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23:2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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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個問題
就是甲女主觀上認識的事實也是無法構成正當防衛的
(因為她以為可以先下手,如此便不符「侵害現在性」的要件)

也就是說 此例主觀上、客觀上的「事實」均無法構成正當防衛的適用
不能阻卻故意
甲女的「規範上的容許錯誤」 只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ps.甲女誤認的並非構成要件的事實(不符合侵害現在性),而是構成要件的規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3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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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構成錯想防衛~當問題是怎麼解決他!
阻卻故意嘛?!減免罪責嘛!?當然都有人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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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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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你用誤想防衛會好解釋!!!
防衛情狀對加害人可以做較有利之解釋!!!
因為甲女出手可以用防衛之時間點來解釋!!
如果超過時間點所做之防衛行為可能無效或須負擔額外風險。
所以用誤想防衛這題會成立過失犯哦!!!不過罪會輕很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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