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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路上之法神的解釋,個人以為較為詳盡,特別是大法官解釋的部份!這也就是非司法特考中,所會產生的模擬兩可的答案!個人猜測有可能出題老師將「衡平原則」寫成「衡平性原則」,而個人認為,出題老師應指的是「衡平原則」之義意!但大法官卻有針對「衡平性原則」進行解釋!
Q: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涵? A衡平性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則 考選部公告的答案是A
【分析】
一、衡平性原則的意義:
衡平性原則係指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也就是說,所採取的手段不得與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或手段必須與所追求的目的保持「適當」、「正當」、「合理」或「均衡」的比例關係,所以衡平性原則在比例原則的脈絡下又稱為狹義的比例原則。不論我們是從反面的角度來判斷手段與目的間是否不成比例,或者是從正面的角度來判斷手段與目的間是否維持適當比例,我們都必須針對手段所侵害的利益以及目的所滿足的利益加以衡量。因此,衡平性原則或狹義比例原則其實指的就是效益主義的利益衡量要求。
二、吳庚及翁岳生教授均認為比例原則有廣狹二義,其中關於衡平性原則﹙即狹義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其所採取之行政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顯失均衡。換言之,所選擇之手段對於人民所要付出之代價與得到之公共利益價值要相當,始具有合法性。
三、本版作者認為:
(一)依該題字面上而言,A、D應均給分,因為由上述兩位大法官的書上而言,A、D的意義應為相同。
(二)依選擇題「選擇模式」而言,A並非完全正確,因為衡平性原則尚包括刑事政策學中的「客觀處罰條件」及「追訴裁量權」,也就是說衡平性原則乃廣義的原則,非但存在於比例原則下的子原則,更可以獨立於行政、司法外之「利益衡平」之原則。
(三)綜上所述,B、C、D的答案為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三個子原則,而A的部分尚有解釋之空間。
編按:惟本題嚴格而言可以送分,若釋疑時間尚未逾期,考生可以拿吳庚或翁岳生教授的書向考選部申訴。
另外,尚有針對「衡平原則」之解釋!
在我的學習式六法有找到關於衡平責任的說法: 「衡平」之概念,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令義務人負此責任,即為「衡平責任」。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衡平責任僅有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兩個規定而已。
它的適用在於,以一八七條來說,當一個損害已經發生了,而加害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人,他需要負責任的情形僅限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對於他的監督有疏懈的情況之下
因此,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一個小孩子騎腳踏車給撞死了(有點誇大,但世事難料) 這個小孩子可能是智力有問題,而且他的家長對他的看顧並沒有疏懈(例如都有好好看他在公園騎腳踏車) 但這個人還是被撞死了,那應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法院就可以因為這個人的家屬聲請,斟酌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這個時候的考量可以先不去想「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 而是用人性的觀點去看 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不是故意的,家長也沒有疏失 如果被撞死的人要擔負一家七口的經濟責任,家裡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 因為被撞死,而使得他的家人因此而陷入經濟困難,是否值得同情?
這個時候再設定一個條件,就是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一家是非常有錢的 在比對之下,您會不會覺得在「道義上」,他們也該負點責任?
所以這一條就是針對類似的情形所生的
可謂之是一條非常有人情的條文
至於「斟酌」二字,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 裁量權的用法並不是漫無限制,大抵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去斟酌的事項才能去行使 要細察「斟酌」的限度到底到哪裡,恐怕就是個人的問題 你覺得害一個人毀容是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但也可能有人覺得沒有那麼嚴重,會有認知差距 有時候你覺得某個損害賠償的金額判賠得太高了,很可能是法官佛心來著的
關於「裁量權」的問題很大,許多學者會專門去研究 在下智識淺薄,大抵就回答如上 如果有想到其他的,再另行補充
如有錯誤,並請網友熱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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