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1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事法練兵場~!
限定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第一個禮拜由小弟背值星。


只要你敢問,小弟就敢答!

但請勿一次提問太多問題,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21:35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5 18:14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官說「爸也不差 沒理由只判給女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2/2d2sk.html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民法親屬編中,對於夫妻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實務上以小孩本身的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所以賈靜雯利用其本身知名度來博取同情(幾乎所有藝人常用),希望能以此奪得監護權之算計,只對無法律概念的普羅大眾有用,對法律專業人士無說服力。


更何況此例結果是判決共同監護,雙方都有份,無偏袒任何一方~!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19:12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5 18:4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9-15 18: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官說「爸也不差 沒理由只判給女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2/2d2sk.html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民法親屬編中,對於夫妻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實務上以小孩本身的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所以賈靜雯利用其本身知名度來博取同情(幾乎所有藝人常用),希望能以此奪得監護權之算計,只對無法律概念的普羅大眾有用,對法律專業人士無說服力。


更何況此例結果是判決共同監護,雙方都有份,無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應加強兒童心理專業諮詢 專家:日本「家事調查官」制度可借鏡
 

中時電子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2010-09-15 03:03 調整字級: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怎麼判對孩子最好?藝人賈靜雯為了爭取女兒撫養權,官司從美國打回台灣,判決書更引發高度爭議,讓藝人、立委、法律與婦女團體都跳出來替婦女說話。與會人士建議法院應加強兒童心理專業諮詢,並可酌參日本成立「家事調查官」制度。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也表示,未來將修正與加強相關法規,並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代秘書長鄭凱榕表示,法官對於監護權官司的判決過分主觀,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標準不應該是法律或法官「說了算」,應該由兒童心理或相關專家、社工,探詢小孩的意見

律師梁育純則建議,應仿效日本「家事調查官」制度,進一步探訪兩造雙親的人格、所得與生活環境等,不應僅由幾次訪視或開庭,就草率決定監護權屬於誰。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專員杜瑛秋也表示,法官在審酌監護權應更要詳細調查,才能確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法官常常會問小孩:「比較喜歡爸爸還是媽媽?」他表示,這種「粗暴的詢問方式」可能造成小孩心理傷害。他認為,台灣法官打多欠缺兒童心理學專業知識,更對兒童保護欠缺敏感度,應加強這部份的專業知識與訓練。

PS:新聞有錯字!!表情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賴淳良表示,前年有關子女照顧權利義務判決,判給爸爸的有三四七件、判給媽媽的有五五六件、判共同監護者有四十七件,「其實判給母親的案例比較多。」此外,他也強調,經濟因素並非法官考量最終依據。對於在場專家建議,賴淳良則說,司法院會多舉辦相關講習,並且增加家事調查官數量協助法官判決。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5 19:01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垂死掙扎的答題秘訣!! 表情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雖然說不是正面的用語..
但是,從這句話可以看出一些涵義。

想法可以人人不同,用法可以人人不同,但是最後就是要看你怎麼組織出一套最符合正義或最佳利益的答案,這也是為什麼出題老師多多少少總會出一些似是而非或沒有標準答案的題目,因為他就是要看你是怎麼想、你會怎麼用~!
會想、會運用者得高分,以後錄取後也就較不會出包,完成老師為國舉才的使命。

所以,重點來了,學習法律就是要從根本看起,學習它的法理、學習他的本質、學習它的用法,而絕對不是學習怎麼把它背起來。法條這麼多,大家都一樣,一定是忘了又背,背了又忘。


舉實例:
假離婚辦調職 再婚老婆卻換人
http://tw.video.news.yahoo.com/vi...58039/21905392

從這可以看出兩個重點,第一就是夫妻關係中的離婚(結婚也是),其本質在於"不違背當事人的真意",否則縱使事發當時有效,東窗事發後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第二,就是近年來的修法重點,注重後段婚姻當事人的"善意信賴保護"。只要此兩者法理皆存在且為案件的重點,不管是否會因此觸犯刑事法系統中的重婚罪,兩段婚姻皆成立。
從此案例也可得知,民事法的法理運用不會被刑事法理所箝制住(反之亦然)。


解題時,如果確切法條無法掌握運用,但只要能掌握題目本意,雖然針對題目畫了不少唬爛,但是只要最後的結果符合最佳結果(例如關於孩子的監護權不管怎麼唬爛最後都是要以孩子的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夫妻間的關係則逐漸以平等觀念為考量中心),分數應仍不至於太差。


這也就是我本人為何愛用討論的方式與大家互相學習(當然我的功力還太蔡),整天開一些專欄或討論區(甚至個人的部落格),而不用背誦式的學習。背誦式學習在申論題的3、4等考試,我想,絕大多數人最後都難以獲得高分,甚至連題目原義或陷阱都看不出來。


以上僅供參考~表情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23:45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5 21:25 |
jenny9068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假離婚辦調職 再婚老婆卻換人"這個案件雖然法官判兩段婚姻都有效,這樣不舊事重婚罪的漏洞嗎?   by法律新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5 23:2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enny90680 於 2010-09-15 23: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假離婚辦調職 再婚老婆卻換人"這個案件雖然法官判兩段婚姻都有效,這樣不舊事重婚罪的漏洞嗎?   by法律新手

如果刑事與民事邏輯混亂的話,那法官就有參與犯罪的可能性,因為法官讓當事人兩段婚姻都有效而觸犯重婚罪~!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5 23:48 |
jenny9068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恩~!謝謝你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6 13: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