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78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andy_ju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有認識過失 v.s. 無認識過失
過失犯依刑法14條可分為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

但在寫題目時對於這個分界點有些許模糊

以下呈上兩例,還請各位朋友幫忙解答!!



1.甲為鐵路平交道管理員,平常的工作就是當接收到火車要經過該地區時,把柵欄放下來避免
 
  其他車子闖路平交道造成危險;某天晚上甲於執行業務時,因為天氣寒冷故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只要真心誠意的祈禱

願望就會成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5 14:04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認識的過失--> 能預見
無認識的過失--> 無預見

1. 依題意,甲主觀上無預見,雖非故意,但按其職務工作應注意(火車經過時甲要放下柵欄),並能注意(甲有能力放下柵欄),而不注意(甲因疏忽不小心睡著了 表情 ),是為無認識的過失

2. 就客觀事實而言,甲駕駛時為身心疲憊及睡眠不足的情狀,有迴避可能性卻不迴避,不顧危險仍繼續駕駛,以此來判斷甲具有低估這種危險及高估自己的能力,以為不會發生表情 」的主觀想法,即為有認識的過失


若有誤請指正^^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9 23:18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5 17:50 |
sandy_ju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解惑!! 表情


只要真心誠意的祈禱

願望就會成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6 22:49 |
patily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丶甲應是有認識過失,因若未有(喝了點酒禦寒)之題示,則就如上述所言,為無認識過失。但就一般常理,喝酒禦寒會讓身心屬較鬆懈狀態。因此甲有預見喝酒後可能會睡著之認識,但甲確信自己喝酒後不會發生睡著之情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8 09:22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atilyn 於 2010-07-18 09: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應是有認識過失,因若未有(喝了點酒禦寒)之題示,則就如上述所言,為無認識過失。但就一般常理,喝酒禦寒會讓身心屬較鬆懈狀態。因此甲有預見喝酒後可能會睡著之認識,但甲確信自己喝酒後不會發生睡著之情況。


在下認為
題目中....因為天氣寒冷故喝了點酒禦寒 ---> 行為人是因為天氣冷才喝點酒,目的是為了讓身體暖和而喝酒,不是為了讓身心鬆懈而喝酒

(經科學證實,喝酒是不能禦寒的,在不停喝時會覺得身體温暖,但在酒停下來一段時間後,反而會感到身體發冷,那是因為體內熱量散發的太多,致體温降低的緣故,況且,天氣寒冷時喝酒,社會新聞常報導有人因而失温或致死,並非身心鬆懈而睡著所以,一般人認為喝酒會禦寒,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如果真的要說的話,甲頂多認知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8 15:51 |
sandy_ju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patilyn大大的論述和我一開始的想法一樣

依法條文字來看,所謂的有認識過失,一般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能力採取了過度的自信

在考題所給的答案中.這兩題都是無認識過失,但並沒有清楚的解釋

個人認為第一題,甲喝酒的行為似乎成為了判斷過失種類的關鍵點

daphne23大大是一目的取向來判斷喝酒的這個行為

確實,若依此見解,判斷點也就不用往前拉到喝酒時

而patilyn大大則是把判斷的時點拉到喝酒時來討論

這是小的觀察兩位的敘述所下的粗略見解,有錯誤的地方請見諒

然而,判斷的時點差異似乎會導致結果的不同

就此而論,小的似乎又有些疑惑了......

希望大家一起來探討~~
表情


只要真心誠意的祈禱

願望就會成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9 12:16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認為:覺得應該不會有事發生 就是沒有認識 .

對車開進來跟火車對撞 還有對朋友會摔出車外  這兩件事都是沒辦法預見到的.
沒法預見,卻發生了.為什麼發生?因為你的疏忽.你能不讓事情發生的.
所以,你能不疏忽就能讓事不發生.你專心點就好了.
你為什麼不專心?睡著了嗎、還是醒著的?
原來你睡著了。故意睡著的嗎?喔 是不小心睡著的喔...

 雖然事實上事後我們可以說你當初不要睡着 不要疲勞 
可是睡著跟疲勞都無法預見到一定或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只能說就算是發生  也非你所願 .
因為我們不能預見任何事
但能預見對你的工作 你睡著了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事.
所以這預見是什麼東西?
 沒辦法預見    卻又說能預見...
 
若真要論有認識
應該是看到車進鐵軌了卻覺得火車還沒到而 繼續睡
亦或知道這樣開下去可能會翻車了還繼續開 ???

所以
是否對事發 沒意識到、覺得應該不可能吧...就是沒認識.???

或是投機一點
遇到這種題目:不小心睡著以後所發生的事,主觀上寫成無認識過失就對了.
管他認識的內涵是什麼....考試才不會對這種過失考的這麼深入勒.

寫的很亂...用詞也不精準.
有人可以更淺顯的說清楚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9 15:00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的比較直接,無認識過失的判斷點就是如同條文所說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談喝酒則是題外話

我也覺得考試不會對過失考的這麼深入耶,
這個部份,就交給有興趣的大大們探討了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9 21:58 |
taipo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與patilyn之看法相同…
1、應該是有認識過失(懈怠過失)
2、應該是無認識過失(疏虞過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7-20 09:03 |
liton4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都從主觀論的話 那有認識過失就可以刪除了吧 表情

兩題都是從一般客觀的認知
在執行職務時 不該為 也不可為之行為 而行為人又消極的放任風險之發生

從客觀去討論如果說是間接故意也不無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22 22:51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40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