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5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問題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難產,生一子丙後,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時後,丙即夭折。關於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單獨繼承 B甲、丁共同繼承 C甲、丙共同繼承 D甲、丙、丁共同繼承

請教,丙不是已經夭折?

Q2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對於繼承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此項遺產酌給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08:5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08:52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難產,生一子丙後,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時後,丙即夭折。關於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繼承權之取得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乙難產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條本文及第一款規定,甲丙有繼承權。
乙、丙死亡時點很接近,但非同時死亡。至於丙後來死亡,乃剛出生嬰兒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所分得乙之遺產,當然有其父甲所繼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對於繼承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此項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

s1149中,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是指誰呢?
通常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如:被繼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嬰兒
按你說法即,是"甲去養別人 。

又為何是遺產債務?
按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從而
繼承他人扶養義務,乃係繼承"被繼承人債務",亦即遺產債務。

Q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丙分得土地一筆,丁分得股票,各價值300萬元。惟於遺產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毀損,價值僅存150萬元,則乙可向丙、丁各求償多少?

按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規定,甲死後,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其應繼分各為1/3。
次按第1168條規定,各繼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遺產,負擔保責任。

甲所遺留遺產,為房屋、土地、股票,題旨說明各值300萬,即甲之遺產共900萬。
又地震後,乙所分得房屋僅剩150萬(此時,甲遺產為750萬)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萬
地震後:
750萬/3=繼承人所應繼承之遺產=250萬(乙丙丁各分得250萬)
結論:
乙分得150萬,剩餘100萬(250萬-150萬)得分別向丙、丁索取50萬

以上如有錯誤,煩請指正,受益不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00:01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好像忘記附上答案了...
Q1 ans :C
Q2 ans :C
Q3 ans:B

感謝sikad716 大大的解答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5 19: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06: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