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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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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 -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甲拿100萬現金僱請13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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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5 00: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2 19:27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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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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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想好久,試著答看看,也請各位大大指導。
1.甲出錢,乙未收到,丙未死→甲乙之刑責:沒事。
2.甲出錢,乙收錢未著手,丙未死→甲乙之刑責:沒事。
3.甲出錢,乙未收到,丙已死→甲乙之刑責:沒事。
4.甲出錢,乙收錢未著手,丙已死→甲乙之刑責:沒事。
5.甲出錢,乙收錢,乙著手,丙未死→甲乙之刑責:???
6.甲出錢,乙收錢,乙著手且中止,丙未死→甲乙之刑責:???
7.甲出錢,乙收錢,乙著手且中止,丙死→甲乙之刑責:???
8.甲開玩笑,乙自己以為甲會給錢並著手,丙未死→甲乙之刑責:???
9.甲開玩笑,乙自己以為甲會給錢並著手,丙死→甲乙之刑責:???
10.甲要出錢,乙本來就想殺丙,收錢辦事→甲乙之刑責:???
.................族繁不及備載

到底是哪一種情形啊???????
全部要討論嗎?????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2 20:00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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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2 19:27 發表的 刑法 -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到引言文
甲拿100萬現金僱請13歲的乙把丙殺掉,試問甲乙之刑責?


設乙拿了,且把丙幹掉:
1.乙殺人罪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但依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雇用殺手,通說及實務見解以教唆犯論,本文從之。依95年新法,共犯從屬性改採限制從屬性,故甲從屬於乙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20:39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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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2 20: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設乙拿了,且把丙幹掉:
1.乙殺人罪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但依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雇用殺手,通說及實務見解以教唆犯論,本文從之。依95年新法,共犯從屬性改採限制從屬性,故甲從屬於乙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成立教唆殺人既遂罪。

冰大~

有不同見解啊~嘿嘿~ 表情


http://www.wretch.cc/blog/sl...7001&page=2

甲僱用殺手乙去殺人

很明顯的〔法感〕

甲願意付錢,所以乙才會殺人

甲若不願意付錢,乙就不會浪費時間殺人

所以甲可以決定要不要殺人

甲有支配力

所以甲也是間接正犯





不過小弟還是比較支持"教唆犯說"

畢竟...殺手尚有自主決定之空間,

並非全然為錢辦事(誰說拿錢就一定要辦事啊,又沒被強迫表情 )


另外~

關於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犯罪者究應評價為間接正犯或教唆犯好像有不同見解,

小弟印象中曾看過文章上(書上還是網上忘了表情 )說13歲雖為無賣任能力人,

但已有辨明是非之能力,

所以教唆者應論以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但實務好像是論以間接正犯呢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lawname=%E5%B0%91%E5%B9%B4%E4%BA%...B3%95&lawno=%E7%AC%AC85%E6%A2%9D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5-23 01:15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3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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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5-23 00: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

有不同見解啊~嘿嘿~ 表情
不過小弟還是比較支持"教唆犯說"
畢竟...殺手尚有自主決定之空間,
並非全然為錢辦事(誰說拿錢就一定要辦事啊,又沒被強迫表情 )
另外~
關於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犯罪者究應評價為間接正犯或教唆犯好像有不同見解,
小弟印象中曾看過文章上(書上還是網上忘了表情 )說13歲雖為無賣任能力人,
但已有辨明是非之能力,
所以教唆者應論以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但實務好像是論以間接正犯呢


楊律師那篇我以前看過了,我也支持他表情

個人認為,與其說是支配,不如說是具有「重大影響」。
蓋因除了非科學的方法(下符),實難想像一個人要如何去「完全支配」另外一個人。

如大大所言,雇用殺手,殺手尚有「自主性空間」,那大大有辦法舉出一個「無自主性空間」的例子嗎?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去犯罪。
如果就修法前,29條第一項採極端從屬性,也就是被教唆者需要具有責任能力,教唆者才能成罪。
此時,若被教唆者因無罪責而不成罪,教唆者即不罰,形成法律漏洞,故用間接正犯補起來。
而今新法已從原本的極端從屬性改成限制從屬性,亦即被教唆者只需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教唆者即可成罪。
準此,已無須認為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幕後唆使者應該成立間接正犯。

13歲,印象中林山田老師的書有提到。
另外常見的對比,就是8歲。
個人以為,年齡是用來判斷幕後之人能否對其控制之依據,
而非直接認定幕後者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之憑藉。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3 05:4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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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本來就是觀念怪怪的,正犯和共犯只要扯到有未滿責任能力的,以這題來講就是間接正犯了
因為既然未滿14,則為無責任能力者,故不用考慮到實際上到底有沒有自我明辯是非能力,未滿14就是
有達成間接正犯的工具之適格性

我這樣講一定許多人覺得很奇怪,沒辦法 實務是老大 他們說了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4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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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大家都說完了,所以...沒事囉 表情
最酷的是正犯後正犯第一次出題出在:調查局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4 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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