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05 02:21 发表的 :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处罚因业务而加重吗?何以罪疑唯轻…
话说…硬要挤不一样的东西出来…
一、276Ⅱ,因果历程错误
二、293Ⅱ,不才以为较恰当
三、271Ⅰ,犯意变更后之作为…不作为…
他是故意弃置于路旁,似乎是作为吧!?
55→271Ⅰ
因为题目只说他在开大货车,但并没有说他在执行业务。
他可能是开大货车接小孩子上班,有可能去加油,有可能去买晚餐......
总之.......并非开大货车就是在执行业务。
危险前行为→义务→294
犯意之变更? 是指从犯XX之故意转为犯OO知故意吧!
救人似乎不是犯XX。
至于作为不作为......,
若以「积极遗弃」来看,似乎是作为犯
若以「未救助」来看,似乎是不作为犯
SO......小弟也不知道是哪一个
另,用55怪怪的......
既认为对同一人犯276及271,怎么会用55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