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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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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车祸

甲与乙在分隔岛上准备过马路,等待时乙的耳环突然掉落并滚向车道,乙怕耳环遭来车压坏,不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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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4 21:4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4 20:58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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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鸟先飞,我来抛砖引玉吧......
本案甲虽基于避难之意思而推乙,但本案客观上紧急危难并不存在,属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故阻却故意,甲成立刑法第276条之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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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4 22:1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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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成立§271→主观,没有→不成立
二、甲可能成立§276→主观、客观该当→惟,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客观上甲为救乙,无不法的意图!成立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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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4 22:5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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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无罪,仅多如此,咎其因紧急避难刑行为阻止撞乙之车辆,却无法却另一台车
造造成乙之死亡,又乙之死亡恐为风险自负之行为下,一切客观归责恐归责予乙
之行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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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00:44 |
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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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能为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但可依刑法第24条主张繄急避难阻却故意,考量过失
原因:
客观上,当车朝正捡起耳环的乙急驶而来,似乎快发生危难情状,然而车子却停住了,根本无避难之情状
甲却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具有避难他人生命,身体招受损害之行为
主观上,甲仍是基于避免他人生命,身体,财产,自由招致损害,而为该行为
是故,甲虽过失致乙死亡,但可阻却故意,考量过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5 15:37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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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4 20:58 发表的 刑总-车祸: 到引言文
甲与乙在分隔岛上准备过马路,等待时乙的耳环突然掉落并滚向车道,乙怕耳环遭来车压坏,不顾危险上前去捡。此时一台车朝正捡起耳环的乙急驶而来,甲见状马上冲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结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车子有煞住,而乙却反遭另外一辆没煞车的货柜车撞上,导致死亡。请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论处。


喔~原来题目是这样!!(昨天跟2个休假的警察伯伯喝多了表情

这题是紧急避难无疑,但是重点不应该只是避难过当喔!还有针对同一法益
同一课体之法益当救助利益大于牺牲利益之时,是可以完全主张刑法24阻
却违法性EX:当火警时为于8楼的住户因为火势过大无法待笑防队之到来
,将其之小孩丢下草地窗外,可见就此行为当同一课体之救助机率大于牺牲
机率而为侵害行为,仍可主却违法性!!

就本题言:
一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过失致死:
 1刑法276条:乃行为人因其客观上侵害知他人之生命法一,主观上发
  生客观上能见而不预见之情形,使得该当
 2依题,甲之行为客观上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之,对于乙之死亡
  于客观上具可归责性,其主观上发生客观上能见而不预见之情形,准此
  ,甲之行为该当刑法276条过失致死罪
二甲之行为是否得已刑法24条紧急避难却违法性,抑或依刑法24条紧急
 避 难之但书宽恕罪责减免其刑责:
 1刑法24条紧急避难: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
  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其客观上应有避难情状及避难行为,主观
  上应有避难意思 
 2依题议:甲求保护乙知生命法益不受侵害(避难意思),于一台车朝正
  捡起耳环的乙急驶之时(避难情状)而为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之行为
  (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紧急避难之要件,又,其避难行为依管见认
  为因具有上述所言之救助利益及牺牲利益之衡量,己可有1降低风险不
  得已之行为2同依法益(同一客体)之利益范围内,仍可以完全阻却违
  法性
三结论:甲之行为可依刑法24条紧急避难之行为阻却违法性

然上数是以学说之部分,然而若以单纯避难行为之优越性,必要性之下,甲
之行为是依刑法24条紧急避难之但书宽恕罪责减免其刑责~~~

再者是否出现刑法277条因伤致死??为何过失之行为可以发东紧急避难?
一所谓因伤致死,乃行为人是出于伤害之故意而为过失致结果之加重,然而就
 本题虽行为人尚似有故意推行之行为,但因过失避难过当而以过失犯评价
二又上所言,亦可以说明得知,避难过当应为故意还是过失(考题的常客,常
 常用来拐人用的),只要有一个想法:故意跟过失是构成要件的是,阻却违
 法事由过当,是违法性的事;易言之,无论是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都有可能
 为阻却违法事由过当

PS:若仅讨论加重结果犯之因伤致死,而非紧急避难过当,光是加重结果之
   "因果"就很迷人了(迷惑人)
-------->以上是小的宿醉得出来的结论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17:1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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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有卡在一个点,大家的解法我想的通,不过我比较支持甲无罪
甲主张紧急避难,但对于避难行为应该于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但是对于甲在进行推人动作,我想根本来不及注意对向还有车过来,能注意到第一台车就不错了,又不是超人
在科以276是否欠缺刑法谦抑性...
毕竟是乙自招危难的...
所以应注意(ˇ)能注意(x) ...
既不是过失,更不是故意...
甲推乙,乙被箱型车撞死,此乃超出甲的主观意识之结果,甲本身就没有意图伤人之意识,故产生重大因果偏离...
乙之死不能归咎于甲,甲无罪

ps 这样有没有算很会掰,哈哈~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6 04:22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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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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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4 20:5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与乙在分隔岛上准备过马路,等待时乙的耳环突然掉落并滚向车道,乙怕耳环遭来车压坏,不顾危险上前去捡。此时一台车朝正捡起耳环的乙急驶而来,甲见状马上冲向前将乙往前猛力一推,结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车子有煞住,而乙却反遭另外一辆没煞车的货柜车撞上,导致死亡。请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论处。

其实个人想针对过失致死.在主观预见可能性上去减免罪责
但这题好像会成立避难过当.保全乙的生命,而牺牲乙的生命

今天有点冷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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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理论.其一
主观要件在罪责讨论的哦表情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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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8 10: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过失理论.其一
主观要件在罪责讨论的哦表情 !


过失犯本质是有待补充之构成要件,目前国内并无统一见解。

主观要件......看到就头痛表情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过失。
于构成要件,个人以为是客观审主观,于罪责上,则是主观审主观。

与其说其无主观要件,不如说将其主观要件客观化......


以上,我也不知道我在胡说八道什么.......看不懂别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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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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