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不只是考29条(他是幌子),重点在31条第二项(不纯正身分犯)
先叙明:
甲教唆乙杀"乙父"
一乙是272(弑亲),甲从属272(弑亲)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
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甲父"
一因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关系之人,故本案适用罪名为272(
弑亲),然但依刑法31条第二项,以回归到271普通杀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为啥会这样?
因为:
刑法31条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
其无
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可见有
黄色的部分(回归到普通基本罪)一词,前提一定是将本案件中
若入犯罪行为人之间其一人具有特别身分关系,首先适用之构成要件为
特别构成要件,换言之,甲教唆乙杀乙父及甲教唆乙杀甲父,少要是用
罪名一定是272弑亲罪(特别构成要件),才会有
无特别身分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再从272论到271普通杀人罪)。申言之,本
题的考点不在结论,而是试论过程
---->以上仅为小的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