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9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歸責事由疑問2
民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1109: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02 09:4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1109: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依民1100與1109,「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其歸責事由,應負「抽象輕過失」(民1100)?還是負「故意或過失」之責?
若可以的話,可否舉例說明!

個人思考:
以法律之當然解釋,民法第1109條之故事或過失,是包含民法第1100條之抽象輕過失之內容!

所以,推論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其歸責事由,應負「故意或過失」之責!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3 17:56 |
xox789uo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應該沒什麼好爭論的,民法中所謂善良管理人責任,
係指應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例:醫生
因此倘若監護人已盡其應盡之注意,仍不免發生之損害者,依民法1100條,負抽像輕過失責任。
若監護人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而因故意或過失所產生之損害,當然以民法1109條,負「故意或過失」之責。


若有錯誤還請指教表情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0-12-15 08:3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4 09:43 |
nikona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善良管理人→抽象輕過失(輕)
與處理自己事務一樣注意→具體過失(中)
欠缺普通人應有注意→重大過失(重)
民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民1109: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此賠償責任是建立在監護人有故意或者過失,反面解釋就是如果監護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不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有分過失責任(有過失才賠)、無過失責任(無過失也要賠),監護人的賠償責任為過失責任。以監護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應負的責任程度為抽象輕過失)


[ 此文章被nikonan在2010-12-14 23:0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4 20: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5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