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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t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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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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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问题--98高考
(D) 甲到乙所营之杂货店买A厂商制造之面包,甲将购买的面包拿给其妻丙吃,结果丙吃了上吐下泻,
经检查发现系该面包制造过程不洁所致,下列叙述何者为错误?
A)甲对乙可主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B)丙对A厂商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请求负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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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8 08:19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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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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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5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属买卖契约行为中,出卖人乙所只对买受人甲应负之责(依民354之规定)。因丙非买受人,非为买卖之当事人,无法适用买卖物之瑕症担保责任!
而使用人丙,食用面包后上吐下泻,身体受损,依消保费或民法之侵权行为,得向商品制造商或出卖人请求连带赔偿。故丙能向出卖人乙,请求侵权之损害赔偿!

民191-1(商品制造人之责任)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消保法7:(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应负之责任)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消保费9(输入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输入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视为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者或服务之提供者,负本法第七条之制造者责任。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18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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