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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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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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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物上請求權
甲無權占有  乙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十五年   乙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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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t980在2009-11-19 20: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0:2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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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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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之性質:
1占有為事實行為,占有利益受到保護,指使用收益(民962以下)
2未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時效適用?釋107及164加學者補充,有登記則不適用.反推未登記則適用.(另有反對說)
3時效消滅只是發生抗辯權,仍有所有權.
4辦理不動產登記及合法轉讓登記完畢.後手為繼受取得瑕疪,其同一性未變.對物.(不是債之相對性)(若採債之相對性,則可767)
5甲依然有抗辯權,故後手丙不得請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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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0:57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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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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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權占有 乙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十五年   乙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請問大大:
1.何謂『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什麼情形下會有『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卻是所有人』的土地?
2.物上請求權為何會罹於消滅時效?

敬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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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9 23:25 |
fe_h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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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因為占有而取得什麼?  所有權?  地上權?

占有人時效完成後,在未經登記所有人之前,原所有人若已登記完畢,因與取得時效之客體須爲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要件已有不合,
  
 故占有人即不能對之主張取得時效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4-13 19:1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3 02:4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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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權占有 乙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十五年,乙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假如 所有人乙於物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 才去辦理登記
並將土地出售予丙 雙方有讓與合意且以辦理移轉登記 物權契約以書面為之
丙成為新的土地所有人
則此時 若丙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可否拒絕返還?

本題系爭民法七六七條之物上請求權之時效是否因登記而有所不同,論述如下:
1.民法上對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時效,依是否為善意區分為七六九條之二十年,與七七0條之善意取得十年
乙未辦理登記逾十五年,排除七六九條,若甲欲主張為土地所有人必須具備七七0條之善意取得要件,並且為登記之動作.
2.乙之物上請求權罹於時效,不妨害乙為土地所有人之地位,乙辦理登記,依土地法43條具有絕對之效力,乙為土地所有人
3.乙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丙,丙取得土地所有權,甲得否主張丙之物上請求權罹於時效?依釋字一0七條解釋內容: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一二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甲處於無權占有土地之地位,故乙得向甲行使民法七六七條物上返還請求權,甲之主張拒絕返還無理由.
4.甲得否主張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依54.01.26第一次民庭總會決議內容略述,甲欲登記為所有人,須土地所有人未為登記時請求登記,今乙已為登記之動作,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塗銷乙之登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2:3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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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9 23: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無權占有 乙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十五年   乙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請問大大:
1.何謂『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什麼情形下會有『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卻是所有人』的土地?
2.物上請求權為何會罹於消滅時效?

敬請賜教~~
1.民法第七五九條所列...一一四七;一一四八條參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ETC
2.因物權篇並無規定本條之時效,故依總則一二五條之規定為十五年,釋字一0七;一六四參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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