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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打假球有何刑责?
(中时)检调侦办职棒打假球案愈滚愈大,板桥地院廿七日清晨将签赌站负责人蔡政宜(绰号「雨刷」)、负责仲介的前兄弟象球员庄宏亮(已改名庄侑霖)共六人裁定羁押禁见。检方强调,部分涉案球员罪证确凿,掌握的证据足以让他们认罪。

 检方今天起展开约谈现役球员,包括兄弟象投手曹锦辉等六名球员、La new熊投手张志家、兴农牛谢佳贤等人。检方指出,如果球员不能清楚交代犯罪内情,讯后将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

 检强调罪证确凿 不坦承将声押

 不过,检调透过管道了解,兄弟象六名今天球员可能不会到案,检将再发约谈通知书或传票,若仍不到案,甚至拒绝接受调查,不排除迳行拘提。

 板桥地检署前天带回涉嫌买通球员打假球的雨刷签赌集团蔡政宜、黄仁义、余则彬,以及负责仲介的张宗杰、前职棒球员庄侑霖、黄俊中等六人,昨天清晨声请羁押获准。

 昨天下午继续约谈签赌站成员张顺青、陈志豪,以及前职棒球员陈昭颖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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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0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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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
第339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背信
第342条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
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赌博罪
第266条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
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
之。
加上运动彩券
如果检察官起诉可能以诈欺的从犯比较合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0-28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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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涵摄?
行为人有何刑法上行为?
侵害何法益?
依刑法如何处断?
请各位大大,帮忙找答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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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组头为268或339+29而球员为339那不是球员比较重吗?
盖组头为268那球员不是可以论268+30吗?

看到这组头为268
我以为签赌的赔率
他再一提
我就懂啥意思
赌博在台湾是不论首从,对赌一律同罪
一般刑案绝不会像课本答案只有一个
实际情况我没看到刑警侦办,不知方向如何
我猜想
1.不管赌客
2.不管运动彩卷
假设是设局影响结果来赚取赌金的前提下,以诈欺来论(出钱的以及球员)比较合理
但结果要看检察官是否如斯想?
法官是否如斯想?
不然也许球员是无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0-28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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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一下事实:(纯属简化,非真正事实)
甲为组头,吸收前职棒球员乙,由乙介绍现职棒球员丙丁戍三人(鹰队),在10月1日的比赛中故意打输球.赛前甲并接受己和庚二人下注一百万元赌鹰队胜,结果却是鹰队败,二人赔光注本.不甘心遂向警方提告甲为组头,检调发现上情,
请问丙丁戍有无刑责?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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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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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如何?试拟,请各位大大补强和指正.

1丙丁戍的行为,是故意打输球的行为(如何去看刑法上的行为?)
2这种行为侵害何种刑法法益?
观众买票的打真球给付之利益?(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己庚二人财产损失?(财产法益)
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成立
犯罪情节:打放水球


..........................................
类型化:犯何法条之罪名?
1三人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领球员薪水),却打放水球,致使观众买票,引起错误,而有票款损失,时间损失,做决定的自由损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制造使观众误会之球局,并实现风险,可归责.并无阻却违法事由,无阻却罪责下,成立刑法339诈欺取财罪.
反驳:人格权,和时间,非刑法336保护之法益.
    又观众入场看赛局,是真或假,并不以其主观上娱乐效果不同,而认其付费不值得.即此应为相待值的给付,并无损及观众利益.基本上运动休闲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时间及场地或球员之付出,并无不同.(300元买了路边号称1000元美容品,实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驳:买票看赛事,观众是否和球员成立,为他人处理事务之关系?
3.赌博非法,但应受保护,以维护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诈欺罪,而受有100万损失.有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成立共同诈欺罪.
反驳: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会输钱,故没有因果关系.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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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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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反驳理由,可能还有:
球员薪水,并非不法所得.
为甲而打假球,若有则只害到己二人注本100万元.
与观众无涉.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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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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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领球员薪水),却打放水球,致使观众买票,引起错误,而有票款损失,时间损失,做决定的自由损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制造使观众误会之球局,并实现风险,可归责.并无阻却违法事由,无阻却罪责下,成立刑法339诈欺取财罪.
反驳:人格权,和时间,非刑法336保护之法益.
  又观众入场看赛局,是真或假,并不以其主观上娱乐效果不同,而认其付费不值得.即此应为相待值的给付,并无损及观众利益.基本上运动休闲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时间及场地或球员之付出,并无不同.(300元买了路边号称1000元美容品,实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驳:买票看赛事,观众是否和球员成立,为他人处理事务之关系?
3.赌博非法,但应受保护,以维护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诈欺罪,而受有100万损失.有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成立共同诈欺罪.
反驳: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会输钱,故没有因果关系.

1.如果是故意不打,来赚门票,成立诈欺都很牵强
3.受有100万损失者不是也成立赌博罪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0-30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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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亦要保护.不能黑吃黑!是否犯赌博罪,那是另一个案件.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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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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