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国考之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选择题
甲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义与善意之丙缔结契约买受乙的所有物,则下列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6 22:1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国考之人 于 2009-06-16 22:11 发表的 民法选择题: 到引言文
甲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义与善意之丙缔结契约买受乙的所有物,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1.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起发生效力
2.买卖契约于乙拒绝时起失其效力
3.丙得于乙却答是否承认前,撤回其法律行为
答案3
为何是3 不是1呢?

民法115条
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所以1应改为
 买卖契约经乙承认者,溯及于乙丙缔约时起发生效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16 22:42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16 22: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115条
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所以1应改为
 买卖契约经乙承认者,溯及于乙丙缔约时起发生效力。






那可以改在这样吗???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自始发生效力???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始生效力???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16 23:31 |
mickey83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16 23: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可以改在这样吗???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自始发生效力???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始生效力???


应该是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自始发生效力
就可以吧


努力实现梦想
╭Love❤Mickey╮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7-02 10:13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始是开始的意思

后面的用语会变为 自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开始发生效力 这样就没有朔及生效了

前面的 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自始发生效力  会变为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自契约订立时起发生效力

这个是可以的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17:11 |
飞上青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买卖...等债权契约
是属约定阶段
非处分物之行为
所以甲丙契约不需(乙)承认或同意,契约(对甲丙间)发生效力
反之甲丙契约也不因(乙)否认或反对,而(对甲丙间)失其效力


不知有没有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5 10: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4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