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於 2009-05-14 22:57 發表的 :
某甲張貼佈告,偷書者罰10倍書款。某乙偷書時當場被發現,惟拒付10倍書款,某甲遂強將某乙
送往到警局。途中某乙答應支付8倍書款,而某甲將某乙釋放。試分析某甲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一 甲應該成立強制罪
1 強制罪是暴力脅迫他人致無抵抗力行使之無義務之事情
2甲客觀上強行拉乙到警察局主觀上有讓他人無法抗拒的故意
3故成立強制罪
二 甲可能成立擄人勒贖罪
1.甲為了使乙交付10倍罰金 甲拉乙去警局 客觀已經妨礙乙的行動自由主觀欲使以交付10罰金
2故甲可成立擄人勒贖罪
三 甲可能成立強盜罪
1甲拉住乙送往警察局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乙無奈跟隨前往
2強盜罪是使用暴力脅迫使他人無法抗拒而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3依題意 甲的暴力脅迫未讓乙造成身體上傷害
4故甲不成立強盜罪
四 小結
1甲可能成立強制罪和擄人勒贖罪
2 但強制罪的概括範圍太廣 基於人權的考量 不是用強制罪
3故甲成立 擄人勒贖
我的想法是,甲將乙扭送警局,應該不成立強制罪,因為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再進入違法性時,會有阻卻違法事由產生。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所以甲將乙抓去警察局,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樣往下推,擄人勒贖,可能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檢驗,就會動搖了。因為甲對乙是依法之逮捕,跟擄人之性質不相同。
那麼這一題,甲的爭點在哪呢?我的想法,應該是他逮捕乙後,有無利用逮捕之行為勒索乙,而成立刑法三四六條恐嚇取財?。又,他將乙之八倍償金收下後,將乙縱放,有無成立刑法第一六二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當然,或許還有其他的罪沒想到的,討論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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