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2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hite131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租約未到期,房東賣房子卻已進行中
因考慮到要考國考到7月底,因此和房東續約到8月中,但前幾天遇到房東帶仲介來看房子和談賣房子的事才知,房東已委託不止一家房仲業者售屋,請問:

1.有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13 13:03 |
white131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附帶一問:

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是可以對舊屋主主張?還是對新屋主主張?
而新屋主若提出"除非提高房租,否則不允許續住至原租約期滿"的附帶條件
房客應該接受嗎?
還是可以向原屋主要求損害賠償?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14 00:32 |
剎那中的自由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切都按照合約上的條款與雙方當初協議的來走!!

基本上房東有迫切的需要販售自己的房子,就看當初合約上怎麼談賠償的問題!!

這種租賃的問題 太多了! 房東要是能賣到好價格! 賠償點當初租約的違約金對房東來講不痛不癢!!

當房客的雖有百般無奈也沒辦法!! 畢竟房子所有權不是自己的!!

房東要是有財務方面的問題需要拍賣房子 房客能說什麼呢?!

看到你提出的這些問題 只能說你可能不太了解房屋租賃的關係!

你可以請律師來訴訟~~我想這是維護你權益最好的方式

可先跟房東商量 但我想效用不大!!

但是我想你再重新找房子住 是最有效的方式 也是最經濟的!!

要是你堅持不搬 不好意思 你已經犯了侵占他人財產的罪了 房東可以請警察來強制要你搬離!!

在租約中沒提及任何提前解約的協定 不好意思! 白紙黑字 當初是你簽名同意的!!

只能怪你當初忽視自己的權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福建 | Posted:2007-06-14 00:4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事部分:
一切都按照合約上的條款與雙方當初協議的來走
刑事部分:
未經同意私闖民宅是犯法的,管你是誰.雖然屋主是所有權人但屋子在租賃期限內合法支配權是你.
看不到房子怎麼賣,想進就報警,不然看一次5000元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4 08:1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一下,一一答覆
1.有租約的房子,屋主可以不事先通知房客就逕行買賣處分嗎?
A:可以
2.租約中完全無提及若提前解約要如何處理,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A:以你的損失而言
3.若房東強行要我們在租約當期之前搬家,可以跟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和精神慰撫金嗎?
A:1.你也可以不理他,絕對可以求償如搬遷費,內部設備的使得期限比例,交通費...大概1~2租金,或大家一拍兩散(以個人而言)2.精神慰撫金這是不可以的(沒涉刑事或侵權行為很難)
4.若我堅持要住到租約到期,可以怎麼主張我的權益?
A:不理他,他想進門就報警,報幾次他絕對怕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4 08:3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是你堅持不搬 不好意思 你已經犯了侵占他人財產的罪了 房東可以請警察來強制要你搬離!!
~~~~~~~~~~~~~~~~~~~~~~~~~~~~~~~~~~~~~~~~~~~~~~~~~
以實務是行不通
基本上契約沒公證是不能當執行名義
先打民事官司
要取得執行名義再強制執行,再執行沒兩個月動不了(契約有公證)
要趕你走--阿婆生子,他還要想辦法安放你的東西
租賃人只要說:我找不到房子,給我期限,我沒錢(一皮天下無難事)

我有一客戶租到一爛人
講了多好聽
結果拿一個月租金二個月押金
住近兩年
上法院-怕麻煩
他沒房客辦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4 09:04 |
fe_h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可以租到期限到為止..
房東要買賣房子是他跟買受人之間的事...(債權有相對性)
租約有書面未公證 仍可繼續租到期約到期為止   (這是債權物權化--債權物權化)
請看民法425..
也可以租約未到期抵抗房子受讓人 他想調高租金或有其他的附加條件
基本上 不用理他
法律保護你喔!!你安心吧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6-14 10:49 |
white131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謝謝諸位大大的回答 表情

尤其是12191219和fe_h兩位善心人士的回答
真的使我覺得安心許多
讓我先前的 表情 得以穩定下來
現在覺得 表情 晚上可以好好 表情
真是 表情

謝謝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20 11:50 |
smilehouse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你的情況,到8月中...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沒有房東和買主會發生如你擔心的~提前解約或請求賠償那些事.. 表情
但是沒有法律規定-有租約時.一定要先通知房客才能賣房子..也沒規定買主一定要先看過房子才能買...
如果原來的房東對買主沒有盡到告知(尚有租約)的責任.買主本來就有權利不租給你.
至於求償也只能向原房東求償了.. 表情
法律上對租約即使有一些規定..但如要依法處理..絕對沒有趕不走的房客(指一兩個月內)..也絕對沒有說因為有公証..一但租約到期就能強制執行馬上(一兩年內)請你搬遷的房東...
所以房東房客最好是-好來好去..一但要報警或走法院..就看誰懂"法"誰就佔便宜了.. 表情


巧智終歸庸俗
雄謀只餘虛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22 23:35 |
yule3200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今天看了好多法律的東東
這裡有篇真有趣
看一次5000元 ....
好也...哈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1: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0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