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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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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avin0938 於 2009-05-15 21: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檢警請判他死刑吧~~~沒甚麼好說的~~關起來還浪費糧食 表情 槍斃就好了

台灣已沒有死刑了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5-23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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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北北 於 2009-05-23 17: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台灣已沒有死刑了

表情 通過了?
其實高中寫過討論死刑留或廢的作文,這方面的案件是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丟了
換個新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3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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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5-23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通過了?
其實高中寫過討論死刑留或廢的作文,這方面的案件是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

好像沒有,看一些台灣節目常有提到死刑的說法。。。 表情 表情


用懷疑和批評的態度,謹慎的跟隨主流價值觀。
不裝X,也拒絕平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3 22:05 |
iamjack2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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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廢除死刑吧

就搞不懂那些要廢死刑的人在想什麼?

被殺死的人的人權,跟他的肉體一起消滅了嗎?

只有死刑犯有人權?

我看來是人權的濫用而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5 02:12 |
as00086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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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此種人要請法官速審判死刑定讞,趕快槍決掉,別再讓費國家工奴米糧養他!! 表情


心想事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6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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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沒在怕】,判了死刑也沒什麼屌用
台灣是需要公開鞭刑的 表情


真正的鞭行是皮開肉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26 13:13 |
diablosv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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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獸不如的行為
就算是禽獸也只會在發情期找異性
就算是禽獸也只會為了食物殺其他動物

依我看判他死刑太便宜他了
挖他的眼睛
割他的喉嚨 吹點風進去
剁了他的雞雞餵狗

真的是氣死人 表情



㊣除惡務盡、刻不容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7 09:0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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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5-23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通過了?
其實高中寫過討論死刑留或廢的作文,這方面的案件是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


廢除死刑當然還沒通過,只是政策上朝這個方向在走。
台灣目前仍有死刑,例如刑法271條及272條的殺人罪,347條的意圖擄人而勒贖罪等等,
都還有死刑的規定,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法官還是可以判死刑的。

事實上,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是兩回事,台灣政府(不分朝野)目前就是在觀望廢除死刑的利弊得失,
所以在尚未廢除死刑前,遇被判死刑的犯人,暫不執行死刑。因為是死刑,沒有假釋的規定,所以如果
沒有被執行,也沒有被赦免的話,就是被關到死。 表情

就法律的依據而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461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是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只要法務部部長不批准,是無法執行死刑的。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1 09:45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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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1 09: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廢除死刑當然還沒通過,只是政策上朝這個方向在走。
台灣目前仍有死刑,例如刑法271條及272條的殺人罪,347條的意圖擄人而勒贖罪等等,
都還有死刑的規定,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法官還是可以判死刑的。

事實上,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是兩回事,台灣政府(不分朝野)目前就是在觀望廢除死刑的利弊得失,
所以在尚未廢除死刑前,遇被判死刑的犯人,暫不執行死刑。因為是死刑,沒有假釋的規定,所以如果
沒有被執行,也沒有被赦免的話,就是被關到死。 表情

就法律的依據而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461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是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只要法務部部長不批准,是無法執行死刑的。表情  

 

表情 即使沒被執行,也是被關到死.......至少沒法出來害人
勉強接受嚕


心若碎了
就把它丟了
換個新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1 12:38 |
qi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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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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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还有这么无耻的人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浙江 | Posted:2009-06-01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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