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nlul
|
分享:
▼
x0
|
[校园] 学生会与餐厅签订的协议书
※本协议书基于双方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的原则订定之
(即餐厅谅解学生的行为,学生尊重和适应学校餐厅厨师的素质水准.)
餐厅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应遵守之条款:
第一条:油炸糕饼的直径必须超过五公分.
第二条:青菜炒肉丝里肉的含量必须超过十分之一,饭菜里砂子的含量必须低于千分之三.
第三条:乙方人员不得依甲方同学长相给予菜量的多寡.
第四条:馒头和花卷必须是完整的,至少不能被其他人咬过或留下啮齿类动物的牙印.
第五条:包子馅里出现「小强」的次数,每学期不得超过二次.
第六条:一些家常菜应清楚标示名称,或至少让十名以上甲方同学能弄清楚其中的物质成分.
第七条:每次出菜,乙方厨师必须当着至少五名以上甲方同学的面亲自品尝,并在嘴里停留时间超过一分钟,才能供甲方学生食用.
学校全体学生(以下简称甲方)应遵守之条款:
第一条:甲方学生不得在餐厅墙壁上刻乙方人员的名字,或悬挂「小强」的尸体,召开追悼会.
第二条:甲方学生不得用馒头、花卷等伤害性极大的硬物,投掷乙方人员颈部以上、腰部以下的部位.
第三条:甲方学生不得用餐厅的饭菜作为玩游戏时的惩罚赌注.
第四条:甲方学生不得请漂亮女同学为代表一次外带十个以上的便当.
第五条:因饭菜引起的呕吐,请至洗手间进行,以免影响其他人的食欲.
第六条:女同学吃包子吃到「小强」时,尖叫的音量不得超过九十分贝.
第七条:当天饭菜有「凤爪」时,甲方不得集体把「凤爪」的中指竖起来,插在饭里向乙方人员示威.
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违约之一方将被处吃光餐厅当天所有的剩饭剩菜,以为惩罚.
本协议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立协议书人 甲方:XX学校全体学生 乙方:餐厅全体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