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ccayi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2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健康] 囤藥省錢?小心出人命!
【來源出處】 聯合晚報


吃剩的藥可以存到下次吃嗎?

未開封、單獨包裝的藥品 ○

已開封或混合分裝的藥物 ╳


不景氣,民眾開始「惜藥」,痠痛藥布剪一半、感冒藥水分著喝、大人用藥切一半給小孩用,藥局生意也因此萎縮三成。藥師指出,完整包裝可以留著用,若是拆封、混合包裝的藥物,千萬別省,吃不完就丟。
日前,發生一件社會悲劇,阿公給孫女吃自己囤積的感冒藥,導致18歲少女猝死。台北縣藥師公會理事長古博仁指出,不景氣下,民眾囤積吃不完的藥品的風潮又起。

由於民眾囤藥,藥局生意也因此大受影響,業績萎縮二到三成,其中又以魚油、綜合維他命、美容保養品、抗老化保養品影響最大。

生活不好過,退燒藥、咳嗽藥水、止痛藥,待症狀緩解後,許多人捨不得丟掉,留下一罐又一罐感冒藥。古博仁說,若是完整包裝、還未拆封、單獨包裝的藥品,儲存情況也好,留藥還無妨。

但是,若是數種藥物混合分裝在小紙袋中,可能互相影響,產生質變,千萬別留藥,吃不完就丟。古博仁指出,許多民眾依據藥品外包裝上的有效期限,以為在期限內都可以使用。但是有效期限是指未開封狀態,藥水類一開封,就應該在一周內用畢。

老人家是最愛囤藥的族群,床底下翻出一包又一包的「私房藥」。老人家囤藥品項以維他命、鈣片最多,慢性病用藥更是分享給左鄰右舍。有些消費者為了省錢,痠痛藥布剪一半用,把一片變兩片。點眼藥膏時,不要碰到眼睛,小孩子紅眼睛時,就可以拿出來再重複使用。藥師說,這樣做是無妨,但留藥一定要標明日期、妥善保存。

古博仁建議,民眾使用囤積的藥物之前,最好拿到社區藥局,請藥師幫忙評估,該藥是否還可以使用。



【心得感想】

這個應該是很多人的壞習慣 沒吃完就收起來下次吃 真的很值得注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05 01:26 |
(。◠‿◠。)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630 鮮花 x65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的確需要注意,上次在新聞中看到這樣的消息,讓人感到遺憾之外,
也提醒大家對藥物的使用要小心。
沒吃完的藥物也不要亂丟,最好拿到各大醫院回收,才不會造成污染!
表情感謝樓主分享!



服用2年前感冒藥 青少女身亡   更新日期:2009/02/01 07:01

原本是開開心心過年,但新竹縣卻傳出一起18歲青少女服用感冒藥死亡的意外。這名女孩是吃了祖父兩年前的感冒藥,出現腹瀉、頭疼、身體不適,先後轉診台中、台北醫院,30日凌晨宣告不治。

大過年竟發生吃感冒藥吃出人命的意外,對於突如其來的惡耗,家屬是相當不捨與難過。死者蔡家琪,年僅18歲,家住新竹縣新埔鎮,平常在工廠上班,25日除夕當天,身體不適但為了加班賺錢,未及時就醫,自行服用祖父兩年前的感冒藥,求快還加倍服用,結果身體更加不舒服。

到底是服錯藥還是藥物過量致死,醫生開出的死亡證明寫著藥物中毒,也提醒民眾可別拿生命開玩笑,亂吃別人的藥,以免得不償失。(民視新聞葉興凱新竹報導)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1/1dpvp.html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8 11:10 |
北北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發文大師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鮮花 x9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有這個妳所謂的「壞習慣」,專囤名貴的眼科用藥 (健保給付的) ..........

這樣可以應付醫生美眉隨時換藥之需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17 23: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5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